出自KMU LawDB
- 94.04.2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6號函公布
- 97.12.05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98.02.11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98.04.16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98.05.22高醫教字第0981102268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明確訂定本校各級教師授課時數核發鐘點費之原則及標準
,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專任教師授課原則上不得支領鐘點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要點核支鐘點費:
一、支援二年制在職專班於夜間或假日授課。
二、暑期開班授課者。
三、經校級課程委員會決議於暑期開班授課。
本職為本校、附設醫院或小港醫院之專任職員工(係指未具教職者),於夜間、假日或利
用個人休假(需檢附人事單位核准之假單)授課者,得核支鐘點費。
第三條 兼任教師係指整學期課程由一位教師負責授課,鐘點費每學期核發18週,並按月平均攤提
支付,且不得再請領交通補助費。非上述兼任教師如協同授課,則依實際授課時數申請鐘
點費,另得請領交通補助費,但每日以申請一次為限。
第四條 鐘點費時數原則上依實際授課時數計算,併班上課時亦同。修課人數超過120人,則鐘點費
時數以1.5倍計算。
實驗課鐘點費以開課學分數支付。
第五條 教師授課鐘點費依照教育部最新公佈之授課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核發,但有其他特殊情形
者,得簽請校長同意之。
碩士在職專班授課鐘點費依各系所標準另訂之。
第六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