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8.03.11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 98.04.02高醫教字第0981101302號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本校學則」第二十
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實習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就各實習相關單位、學系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三、置總幹事一名,由教務處課務組長兼任,綜理校實習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三條 「校實習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審議各學系學生實習分發之相關事宜。
二、審議該學年度各學系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三、協調解決本校學生在進行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校各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置各學系「系實習委員會」,由系主任遴選教師若干
人,推派擔任召集人及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校各學系「系實習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規劃學生實習輔導計畫。
二、督導學生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三、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進行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第六條 「校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
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