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6.06.25 通識教育中心第十一次主管會議通過
- 96.06.26 通識教育中心第十二次中心會議通過
- 96.08.28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96.09.26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96.10.01高醫教字第0960008278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為辦理本校學生大一英文學分抵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大一英文係指「英文閱讀與寫作」4學分(上、下學期各2學分)與「英語聽講
實習」2學分(上、下學期各1學分),屬通識必修課程。
第三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校大一英文抵免:
一、 凡已修過大一英文之轉學生或重考生,並符合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資格者。
二、 自九十六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並符合本校規定之英文檢定標準者(以通識教育中心
當年度公布為準)。
第四條 經由英文檢定核准抵免大一英文之學生,須於該學期修習進階英文。該進階英文列為必修科
目,但不採計學分。
第五條 大一英文及進階英文教學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規劃及執行。
第六條 進階英文開課科目依據該學期通識教育中心公布為準。
第七條 申請抵免應繳交下列審查文件:
一、 已修得學分證明影本一份或相關英語能力檢定成績單影本一份(需檢附正本供查驗)。
二、 該學期選課清單一份。
三、 抵免學分申請表一份。
第八條 申請抵免時間、程序及可抵免學分數,應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經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