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5號函公布
- 96.08.14高醫教字第0960006700號函公布
-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12.07高醫教字第0981105653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教學品質,規範各教學單位課程之開設及開課人數
之限制,並考量教室空間使用與調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課程包括專業必修、專業選修、大學部非專業必修及選修課程。
第三條 大學部各學系非專業必要修習課程:
一、通識基礎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開設,於一、二年級修習。
二、通識博雅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統籌開設,於一、二、三、四年級修習。
三、體育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開設,於一、二年級修習。
第四條 必修、選修科目,由各學系(所)自行規劃,並依序經各系(所)課程委員會、院課程委員會
及校級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開課。
第五條 課程經審議通過開設時,須由主負責教師填具課程大綱、進度表、學分數及中英文名稱,
以供學生選課時參考。
第六條 課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合併上課:
一、經系(所)整合其科目名稱、學分數與開課系(所),並經各該系(所)及院課程委員會通
過,並提報校課程委員會備查。
二、五學年學、碩士學位課程之開設。
第七條 凡加開、停開、調整學分數、修別或限修人數等之課程異動,其申請程序與相關注意事項
如下:
一、通識教育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並提報教務會議備查
後實施。
二、專業必修、選修課程,經系(所)、院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並提報教務會
議備查後實施。
三、當學期已通過審核得開課之課程,若因故臨時停開者,應於選課前一週以書面提出申
請,並經教務長同意後,始得停開。
第八條 各科目之正課上課時數,應與學分數相同為原則;實驗課程每ㄧ學分每週上課時數應以二
小時為限;實習課上課時數由各系(所)自訂,經各系(所)、院課程委員會通過,並提報校
課程委員會備查。
第九條 課程經核准開設後,如選修人數未達下列規定,則不予開班:
一、大學部專業選修科目:
(一)專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全班百分之十以上。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全班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通識選修科目:
(一)專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授須達二十人以上。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三十人以上。
三、碩、博士班選修科目最低開班人數為三人,惟當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為四人(含)以
下之系(所),最低開班人數為二人。
選課人數如少於前項開班規定人數而需要開課時,由系(所)主任或組長以簽請學院院長或
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同意,經教務長核定後始得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