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1.14 高醫臨醫研字第11311047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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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逕修讀臨床醫學研究所博士學位施行細則

                                          112.10. 20 112學年度臨醫所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113.12. 26 113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14.01.14 高醫臨醫研字第1131104786號

第1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

第2條 本校醫學系、後醫系及牙醫系應屆畢業學士班或修業一學期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一、醫學系、後醫系及牙醫系應屆畢業學士班:

(一)認定基準:

1.學業成績排名為全班前30%。
2.具有實驗室之實作經驗累計一年(含)以上;並獲實驗指導教師證          明其表現優異。
3.通過第一階段醫師國家考試。

(二)考核方法:

1.學業成績佔10%。
2.研究計畫書佔10%。
3.過去之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佔30%。
4.面試佔50%。

二、修業一學期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

(一) 認定基準:

     1.碩士班第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
     2.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二分之一以內。

(二)考核方法: 1.學業成績佔10%。 2.研究計畫書佔10%。 3.過去之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佔30%。 4.面試佔50%。

第3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第4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40%為限,並以教務處當年度公告之名額為準。

第5條 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或修業一學期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四月底前辦理完成。

第6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學士班歷年成績單或碩士班修業一學期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 四、研究成果報告、研究計劃書、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 五、實驗室實作經驗證明書。 六、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檢附國家醫師考試報考相關證明影本,修業一學期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檢附醫師證書影本。

第7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第8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本所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本所所務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9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本所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10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11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由教務處製訂,推薦書格式由本所制訂。

第12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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