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生醫研究院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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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13 113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11.26 高醫研發字第1131104217號函公布
第1條	為促進並提升本校人工智慧相關領域研究發展,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設置人工智慧生醫研究院(以下簡稱本研究院),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人工智慧之教學課程。
        二、推動人工智慧之研究發展。
        三、促進人工智慧之產學合作。
        四、協助人工智慧之校務分析。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置院長一名,綜理研究院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另得設置副院長、研究團隊或平台組長若干名,由院長推薦後,簽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二、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院長、副院長、組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
        本研究院由至少二十位可擔任計畫主持人之校內及附屬機構研究人員組成,且至少三分之一為助理教授、臨床醫師或四十五歲以下研究人員。
第4條	本研究院設置諮議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針對發展方向提供建議,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並得置副主任委員。
        諮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
第5條	本研究院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本研究院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國科會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6條	本研究院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本研究院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研究院績效評鑑應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之評鑑規範辦理。
第8條	本研究院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