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 102.03.12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2.06.07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07.05 高醫院生字第102060000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提昇本學系學生學習成效,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生物科技學系學生實習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教師及學生代表為委員,提報系務會議後,再送請 院長轉呈校長聘任之。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委員採無給職,任期一年,延聘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規劃學生實習輔導計畫。 二、督導學生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三、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五、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 六、其他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第四條 實習對象為本學系二年級(或以上)學生,實習時間至少一個月,於暑假實施。 第五條 實習單位須經系務會議核准,實習日期,由本委員會與實習單位協商後決定之。 第六條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損毀校譽者,依校規懲處。 第七條 實習生於完成實習後三個月內,應繳交實習報告。 考核方式如下: 一、實習單位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二、實習書面報告占百分之廿五。 三、實習口頭報告占百分之廿五。 第八條 每學年應舉辦實習座談會,經實習指導教師安排,由上學年度實習生,報告實習概況,以供實習參考。 第九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第十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