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24年7月5日 (五) 15:02由Rd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1.05.16 (91)高醫研法字第005號函公布
91.07.29 教育部台(91)高(二)字第91111514四號函核定
91.08.05 (91)高醫研法字第007號函公布
96.07.26 95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96.08.24 高醫研發字第0960007219號函公布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2.07高醫研發字第1011103259號函公布
102.07.04 101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2.08.07 高醫研發字第1021102260號函公布
104.04.02 103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04.22 高醫研發字第1041101286號函公布
107.04.26 106學年度第6次校務會議通過
107.11.08 107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8.04.11 107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08.05.02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1519號函公布
108.12.20 108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9.01.08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4520號函公布
111.09.08 11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11.09.23 高醫研發字第1111103721號函公布
113.04.11 112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13.07.03 高醫研發字第1131102464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整合學術研究人力和資源及推動研究特色,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中心,係指依據學術研究或技術服務等性質整合之單位。
第3條	本校研究中心分類如下:
        一、校級學術研究中心:校級跨領域之學術研究中心,依全校重點研究政策與發展目標而設置。由研究發展處統籌行政管理及稽核。
        二、校級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校級跨領域之重點任務導向與特色研究中心,依校務或階段性研究之需要設置。由研究發展處統籌行政管理及稽核。
        三、院級研究中心:院級業務性質之研究中心,依各學院學術研究政策與發展目標之需要設置。
第4條	各研究中心申請設置時,應檢附具體規劃書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校級學術研究中心:經校長交辦或由本校專任教授申請設置,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初審、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二、校級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經校長交辦設置,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三、院級研究中心:經院務會議、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通過,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第5條	規劃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宗旨。
        二、任務。
        三、編制。
        四、經費來源。
        五、預期達成目標。
        六、設置辦法。
第6條	各研究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校級學術研究中心:設置中心諮議委員會,應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負責中心事務及經費之管考,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主任委員由
            委員互推產生,並得置副主任委員。置執行長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另得設置副執行長或研究團隊或平台主任若干名,由執行
            長推薦後,簽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二、校級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設置中心諮議委員會,應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負責中心事務及經費之管考,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主任
            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並得置副主任委員。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或專任主治醫師兼任之。另得設置副主任若干名,由主任推薦
            後,簽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三、院級研究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
        各研究中心諮議委員會委員、執行長、副執行長、主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各中心得視需要另置副主任、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
        干名。
        各校級學術研究中心應由至少20位可擔任計畫主持人之校內及附屬機構研究人員組成,且至少1/3為年輕學者(助理教授、主治醫師或45歲以下研究人員)。
第7條	各研究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第8條	研究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國科會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9條	研究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各研究中心開班推動進修推廣教育、承接研究計畫、技術及檢測服務,其行政管理費之提撥比例,得依本校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第11條	各級研究中心成立滿兩年者,應每年接受評鑑。
        一、第3條第1至2款校級研究中心由校級研究中心評鑑會議進行評鑑,評鑑結果送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
           (一)校級研究中心評鑑會議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與研發長為當然委員,並邀請相關領域之校外專家學者5至7人共同組成。
           (二)評鑑所需提交之資料應依研發處提供之校級研究中心評鑑報告格式填寫。
        二、第3條第3款院級研究中心由其所屬學院自訂評鑑辦法,由院務會議、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進行評鑑,並將評鑑結果提送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備。
        三、評鑑結果分為:「傑出」、「優良」、「待觀察」、「裁撤」,並對各中心排序。
           (一)評鑑為「傑出」者,得免評鑑兩次。
           (二)評鑑為「優良」者,得免評鑑一次。
           (三)評鑑為「待觀察」者,則隔年需再接受評鑑。
           (四)連續兩次評鑑為「待觀察」及評鑑為「裁撤」者,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五)校級研究中心連續兩次評鑑結果排序為最後一名者,應予停辦或與其他校級研究中心整併,依設置程序辦理。
           (六)校級學術研究中心之年度績效均達下列基本門檻,評鑑結果始得列為「傑出」或「優良」:
               1.SCIE/SSCI論文總數至少30篇,且中心人員為第一或通訊作者論文至少15篇,其中IF>5或領域排名前10%論文至少10篇或總數未達10篇而總IF數值>50。
               2.政府相關機構專題研究計畫或正式簽約之產學合作計畫總經費達1000萬元。
               3.獲得政府相關機構整合型計畫1件以上。
               4.獲得大型產學計畫(補助經費每年300萬元以上)補助1件以上。
        四、若未依規定繳交評鑑報告書,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第12條	各級研究中心經原申請設立審查之會議議決裁撤者,應即辦理各項業務結束作業及人員、財產、空間與計畫等之移轉,期間以半年為限。
第13條	各研究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括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第14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5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