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教學研究空間分配及管理原則

出自KMU LawDB

在2024年6月24日 (一) 15:28由Cdm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13.04.10 112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113.05.20 112學年度第2次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通過
113.06.20 高醫院口字第1131102185號函公布

第1條	為有效利用口腔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依本校「空間分配及借用準則」第6條訂定本原則。
第2條	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包括公共使用之教學研究空間以及教師研究室及其實驗場所。
第3條	本學院新進教師於到院服務時,其所服務院、系所得提供適當之教學研究空間。
第4條	教師於離職或退休時應歸還其使用空間,於退休或離職時仍具執行政府研究計畫主持人身分者,得依本校相關規定
        提出空間使(借)用申請。
第5條	為諮詢退休教授,聽其建言,本學院得規劃一共同空間供退休教授使用。
第6條	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應由院、系所主管共同規劃並進行管理。
第7條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第8條	本原則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