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學生參與專業證照考試補助原則

出自KMU LawDB

在2023年12月22日 (五) 14:20由Nphs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12.10.12 112學年度藥學院第2次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一、 為鼓勵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學生積極參與各類專業證照考試,提升學習動機與成效,並對具優異表現之學生予以獎勵,特依本校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學生競賽與專業證照獎補助辦法之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 申請對象為本學院在校學生,包括:學士班學生、碩士班研究生及博士班研究生,申請人須具備相應的學籍資格。
三、 申請認列範圍及專業證照補助費
1.	本學院學生在學期間報考並取得學院建議之各項專業證照或檢定考試(如附表一)。
2.	申請人得在規定申請期限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取得證照影本、收據正本或相關表件,申請專業證照報名費補助。
3.	每項證照以補助一次為限。報名費補助以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為限,且不得重複支領本校其他補助,若報名費低於二千元者則依實際金額補助。
四、 申請截止日為當年度 11 月 1 日前向本學院提出,相關資料經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初審通過後,送交學院進行覆核,並統一辦理經費請款作業。
五、 本原則所需經費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支應,且應依教育部及校內相關規定辦理。
六、 本原則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