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點費報支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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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6.15 111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自112學年度起實施
112.07.07 高醫會字第1121102160號函公布,自112學年度起實施
                      
第1條 本校辦理各項會議、講習、訓練或研討(習)會,其會議或活動報支餐點費,依本報支標準辦理。
第2條 為力行儉約、環保並求合宜,各項會議或活動以不供應餐點為原則,但會議時間較長影響用餐時間或邀請外部專家學者、外賓與會,或性質較為特殊者,則可由各單位視實際需要
      於預算額度內提供點心、水果或餐盒。
第3條 報支金額標準:
      一、餐費:中餐、晚餐每人每餐上限100元;早餐上限60元。
      二、茶點:
          3小時以上會議或活動半日者:每人上限20元。
          7小時以上會議或活動一日者:每人上限40元。
      三、校外專家學者、貴賓、訪視評鑑委員、本校陪同人員或其他特殊考量之需者,得經校長核准提高上述標準。
      四、會議或活動前主辦單位宜先行調查統計預計參加人數,決定訂購數量,避免浪費並撙節開支,核銷時人數計算以簽到表為準,參加人數無法事前預知者得依簽到表人數加計
          10%計算,報支超過簽到表加計10%人數者承辦單位需述明原因,經會議主席或活動主辦單位主管簽章。
第4條 核銷文件:
      請檢附統一發票或收據、簽到表及活動時程表或會議紀錄或足資證明會議活動參加人數起訖時間等證明文件。
第5條 本標準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