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學生修讀藥學院藥學系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 98.09.23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 98.10.20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01.05高醫藥院通字98006號函公布
- 99.05.25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八次系務會議暨第六次自我評鑑會議修正通過
- 99.06.21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10.14高醫院藥字991104490號函公布
- 102.01.23一O一學年度藥學系第六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2.01.31一O一學年度藥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04.17高醫院藥字第102005號函公布
- 104.05.11一O三學年度藥學系第六次系務會議暨第四次自我評鑑會議通過
- 104.12.10一O四學年度藥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5.01.26 高醫系藥字第1041104222號函公布
- 109.04.07 一O八學年度藥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9.04.24 一O八學年度藥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9.05.27 高醫院藥字1091101381號函公布
- 111.06.10 一一O學年度藥學系第8次系務會議通過
- 111.06.17 一一O學年度藥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1.06.23高醫系藥字第1111102434號函公布
- 112.04.20 一一一學年度藥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 112.04.24 一一一學年度藥學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2.06. 高醫院藥字第1121101693號函公布
第1條 為鼓勵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攻讀藥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 碩士班及臨床藥學碩士班(以下簡稱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 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2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凡本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修業至少滿2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於期滿後 依第4條或第5條之規定向本學系相關碩士班提出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申請。 第3條 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第4條 申請本學系碩士班預研生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提出申請。 一、申請學期前之歷年學期平均成績80分以上。 二、申請學期前之歷年學期成績總名次列在班級學生數前50%內。 三、曾修習專題研究成績80分以上。 第5條 申請本學系臨床藥學碩士班預研生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提出申請。 一、限本學系學生並取得第三學年歷年成績申請。 二、申請學期前之歷年學期平均成績80分以上或總名次列在班級學生數前50%內。 第6條 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 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3至5名,由系主任遴聘之。 第7條 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碩士班預研生資格。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 成績排名及面試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次學年度 碩士班之總名額為原則。 第8條 預研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參加本學系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依學校規定, 得免報名費;未於規定時程內取得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者,即喪失預研生資格。 一、本校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 二、雙主修因加修學系延長一年取得學士學位。 三、醫學系、牙醫學系及藥學系學生,四年級前修滿四年課程且修畢應修科目達128學分。 第9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學系研究所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得全部抵免。研究所 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10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