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健康檢查及疾病防治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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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4.21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18號函公布
96.01.16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衛生委員會議修正
96.03.21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96.06.25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96.07.12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6.10.15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5號函公布
112.05.11 11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5.29高醫學務字第1121101695號函公布

                          
一、為瞭解學生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異常與疾病,以增進學生健康,及為保障校園教職員工生健康,防治校園傳染病及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特依據「學校衛生法」及「學生健康實施辦法」等規定辦理,訂定本要點。
二、新生(含轉學生)入學時應實施健康檢查,大學部新生應繳交經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之體檢報告。研究所(碩、博士)新生可繳交開學前3個月內在合格醫療機構之體檢報告。必要時得臨時施行全部或部分學生之健康檢查。
    境外學生新生於入學時,除接受學生健康檢查外,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健檢項目辦理。
三、新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健康檢查,並將健康檢查報告繳交至衛生保健組,未依規定完成之學生,視同未完成入學程序。
入學後即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未完成健康檢查之學生,於復學時須完成健康檢查。
四、衛生保健組將學生體檢結果,登錄統計,就有異常或疾病者,列入追蹤輔導,並知會相關單位。
五、學生健康檢查所發現之異常或疾病,由衛生保健組與有關人員負責連繫,督促其從速矯治與追蹤。
六、患有開放性傳染病學生,由衛生保健組簽報通知有關單位,研議因應措施。
七、本校學生均應遵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疫情監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及訓練等措施。
八、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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