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出自KMU LawDB
- 97.09.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7.10.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701號函公布
-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2號函公布
- 100.03.14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 100.06.01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0.08.15高醫學務字第1001102293號函公布
- 101.06.08 100學年度第四次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 101.10.09 101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2.06.14 102學年度第四次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 102.06.26 102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2.10.17 高醫學務字第1021103161號函公布
- 105.01.12 104學年度第二次學務會議通過
- 105.02.19 高醫學務字第1051100515號函公布
- 108.06.11 107學年度第5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8.07.02 高醫學務字第1081102212號函公布
一、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特依據教育部頒布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特訂定本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依「教育部補助款」及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規定提列預算支應。 三、助學金額每月6,000元。 四、申請資格: (一)本校具有學籍之學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具申請資格: 1.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年所得合計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在新臺幣650萬元以下。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 (二)符合前款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於本校就讀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者。 3.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三)第一款家庭年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4.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務處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五、應繳證件: (一)申請表。 (二)學生本人及應計列人口,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 (三)學生本人及應計列人口之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利息)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前學期成績單正本(新生及轉學生除外)。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六、錄取名額:由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依本校及教育部預算決定每學期錄取名額。 七、錄取優先順序: (一)申請名額超過錄取名額時,以學生家庭年所得較低者優先錄取。 (二)家庭年所得相同者,以學生家庭現況較為困難者優先錄取。 八、學生因違反校規受記過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生活助學金。 在學期間休、退學者,取消其生活助學金申請資格,並繳回逾領之生活助學金。 九、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