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23年1月11日 (三) 11:40由Rd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11.12.22 111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本校為培養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素養,以精進學術研究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校下列人員:
   (一)專任(案)教師。
   (二)研究人員(含博士後研究員及專兼任研究助理)。
   (三)臨床教師。
   (四)專業技術人員。
三、基於各計畫委託或補助單位對於學術倫理之規範,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應於其所規定之時間內完成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之時數,並取得主辦單位核發之研習證明送研究發展處備查。
四、學術倫理相關教育課程採認範圍:
   (一)「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開設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包含線上課程)。
   (二)本校各單位辦理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
   (三)各研究倫理聯盟辦理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
   (四)教育部及國科會等政府機構辦理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
五、自106年12月1日起,首次申請國科會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書內所列首次執行國科會計畫之參與人員,應於本校函送國科會申請研究計畫之日前三年內,完成至少6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
    並檢具相關修習時數證明送研究發展處備查。計畫開始執行後所聘首次執行國科會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起聘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修習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相關證明文件送研究發展處備查。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