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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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84.08.31教育部台(84)高字第0四三一0八號函示修正 85.01.05教育部臺(84)高字第八四0六五三九七號函准生效 85.01.19(85)高醫校法字第00五號函 94.08.25董事會第十五屆第三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依94.09.21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40119519號函修正 94.10.06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4.10.21董事會第十五屆第四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94.10.21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9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六條、第七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校校長之產生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送請董事會圈選一人,報 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 第三條 前條遴選委員會之成員十一人包括: 一、社會公正人士。 二、教師代表。 三、行政人員代表。 四、校友代表。 前項第二款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遴選委員之產生由董事會商議推選產生,各委員之任期,以自董事會聘請之日起至董 事會圈選新聘校長人選日止。 第四條 校長候選人需符合左列條件: 一、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規定。 二、起聘時年齡未滿六十五歲。 第五條 遴選作業程序: 一、由遴選委員會公告候選人資格條件,接受薦介。 二、前款薦介候選人,經委員會彙整資料後,由各委員針對各候選人採非公開式的秘 密進行訪視有關候選人人事資料(含品德、學術論著、行政能力、生活狀況、家 庭、人際關係),並徵詢本人意願。 三、各遴選委員對薦介候選人名單及進行狀況,均有保密之義務。 四、前第二款資料調查結束後,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開會,並經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遴選二至三人,加註推薦評語,送請董事會圈選一人,報呈 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 第六條 遴選委員為校長候選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評審時應迴避,不得參與表 決。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聘校長遴選,但不適用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後之續任案。 第八條 本辦法由校務會議通過,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