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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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9.09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9.28高醫人字第0991104779號函公布
99.12.09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99.12.24高醫人字第0991106617號函公布,並溯及自99年8月1日起實施
100.06.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0.07.20高醫人字第1001102190號函公布
100.07.18教育部臺高(三)字第1000123118號函依說明修正後逕予備查
100.10.20 一00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0.11.08高醫人字第1001103498號函公布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2.03.12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1020034481號函同意備查
102.03.20高醫人字第1020001904號函公布
102.09.27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20131926號函同意備查
102.10.25 高醫人字第1021103169號函公布
103.06.19 102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3.09.01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30127676號函同意備查
103.09.17 高醫人字第1031102917號函公布
105.05.19 10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5.06.16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50080807號函同意備查
106.10.12 106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6.11.03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60156961號函同意備查
107.04.26 106學年度第6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7.05.14 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70070443號函同意備查
108.05.29 107學年度第4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自108學年度起實施
108.06.27 107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自108學年度起實施
108.07.18 董事會第十八屆第四十二次董事會議通過,自108學年度起實施
108.08.30 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80122680號函備查
108.09.09 高醫人字第1081103116號函公布
110.11.11 110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01.20 董事會第十九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111.02.21 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10017230號函備查
111.03.03 高醫人字第1111100600號函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校為延攬及留住頂尖教學、研究之特殊優秀人員,依據教育部「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或其他相關經費。
        二、科技部「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專款」經費。
        三、本校相關經費及其他。
第3條	本辦法不牽動現行月支本俸(含年功俸)、學術研究費(工作津貼)等基本薪資結構之改變,以透過發給法定加給以外之給與,達成實質薪資彈性化之目標。
第4條	適用對象:
        一、本校現職及新聘專任特殊優秀教研人員(含編制內教師、專案教師、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
        二、本校新聘專任特殊優秀教研人員,具有國際聲望且原任職國外之傑出專家學者。
        三、本校現職及新聘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
第5條	特殊優秀教研人員之資格標準:
        一、符合本校講座設置辦法者。
        二、符合本校特聘教授設置辦法者。
        三、符合本校延攬國外傑出人才獎助辦法者。
        四、符合本校青年講座學者(Junior Chair Scholar)設置辦法者。
        五、符合本校教師研究論文獎勵要點者。
        六、符合本校專題研究計畫獎勵辦法者。
        七、符合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獎勵辦法者。
        八、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獎勵優秀教研人才。
        九、符合本辦法第三章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者。
第6條	特殊優秀教研人員之審查機制: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至七款者,依其法規規定程序辦理。
        二、前條第一項第八至九款者,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自校內外教授中遴選11~15人擔任委員組成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查之。
第7條	特殊優秀教研人員之績效要求及定期審查評鑑機制:
        一、	應兼顧教學、研究、服務各面向,獎勵期滿依據本辦法第5條之資格標準經成效評鑑後作為繼續核發或再獎勵之依據。
        二、	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獎勵優秀教研人才者,定期評鑑方式為獎勵期滿後2個月受獎勵人員須繳交期末報告,由所屬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彙整後送本委員會備查。未繳交者,次學年度不受理推薦。
        三、	申請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者,期初按學術研究、產學研究及跨領域研究三個構面自訂關鍵績效指標(KPI值)送交研究發展處彙整;期末評鑑於獎勵期滿前2個月繳交績效報告予研究發展處彙整後送交科技部進行考評。
第8條	特殊優秀教研人員之彈性薪資支給額度或獎勵金最低與最高差距比例、核給人數比例、核給期程及獎勵薪資與同職等人員薪資差距比例如附表。
第9條	為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教研人員,本校提供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
        一、教學支援:本校設有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規劃辦理教師專業成長課程,提供教師教學方面所需的各項服務,如新進教師講習、教師傳習制度及教學助理制度等。
        二、研究支援:本校訂有新聘教師專案計畫補助要點、教師研究論文獎勵要點等相關辦法優先提供專業成長、研究空間、計畫經費補助、研究論文獎勵等。
        三、行政支援:提供研究室、電腦等基本設備,網路資訊、出版服務、圖書館及得視需要以專案簽准補助租屋津貼等行政資源服務。
第二章	獎勵優秀教研人才
第10條	獎勵資格:
        須通過本校教師評鑑且在教學、研究、服務、輔導等面向績優外,亦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近三年內曾榮獲本校教學傑出教師或教學優良教師者。
        二、近三年內榮獲本校優良教材獎勵者。
        三、其他具優良教學事蹟或在學術上有傑出表現者。
        新聘教師尚未到達評鑑年限及符合免評鑑條件之教授者,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受獎勵人員為校長舉薦之特殊優秀教研人才者,其獎勵金由本委員會核定。獎勵金得由教育部經費全額或部份補助之,或由本校募款經費補助,且獲獎員額得不列入核給人數比例及各級獲獎人數比例之計算。
第11條	推薦方式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時間依教務處公告為主。
        二、推薦方式:
        (一)由校長舉薦本校專任特殊優秀教研人才。
        (二)由教務長推薦本校教學傑出與教學優良教師,以及特殊優秀教研人才。
        (三)由所屬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推薦,或教師自我推薦並經該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內專任教師至少5人連署之優秀教師。
        三、審查程序:
        (一)初審:前款第三目被推薦者需經所屬學院之院務會議、通識教育中心之中心會議審議通過,並排列優先推薦順序。
        (二)複審:
        1.	前款推薦名單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教務處彙整,提送本委員會審議。
        2.	除校長舉薦之特殊優秀教研人才外,獲獎教師之獎勵金額及名額,由本委員會依據當年度被推薦人之各面向績效及年度補助經費之收支狀況為綜合評定基準,經校長核定後核發獎勵金。
第12條	獎勵方式:
        一、獎勵金共分三級:第一級佔獲獎人數的20~30%,每月發給3個基數獎勵金、第二級佔獲奬人數的45~55%,每月發給2個基數獎勵金、第三級佔獲獎人數的20~30%,每月發給1個基數獎勵金。
        二、為加強國外攬才,若獲獎人為國外延攬之傑出人才者,每月發給符合其獲獎級別基數3倍之獎勵金。
        三、符合本辦法第5條其他獎勵資格者,得受領本獎勵金。
        四、本校得視年度補助專款經費或募款經費之收支狀況,因應調整彈性薪資之給與。
第三章	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
第13條	獎勵資格:
        須通過本校教師評鑑且近三年須有科技部計畫及符合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奬勵作業要點規定者。
        新聘教研人員尚未到達評鑑年限及符合免評鑑條件之教授者,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14條	推薦方式及審查程序:
        申請日期依研究發展處公告為主,分別由校長舉薦、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依學術研究、產學研究及跨領域研究三面向,依其特色領域明訂推薦標準並經院務會議或同級會議審議後推薦人選。送經研究發展處彙整後,提送本委員會審查。
        由本委員會針對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提出之初審名單進行複審,再依據下列各款進行評定獎勵金:
        一、曾獲總統科學獎、行政院傑出科技人才獎、教育部國家講座教授、教育部學術獎、科技部傑出研究獎、科技部吳大猷先生紀念獎等國內外重大獎項者。
        二、曾獲本校研究傑出教師、專利獲證教師等獎項。
        三、近三年執行科技部計畫、本校產學合作計畫或技術移轉案件之件數及金額。
        四、參與校外大型整合計畫或跨領域計畫者。
        五、研究績效(相關研究績效指標)。
        獎勵金之評定以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推薦人選研究績效及計畫經費為綜合評定基準,依序核給。
第15條	獎勵方式:
        一、獎勵金共分三級:第一級佔獲獎人數的20~30%,每月發給3個基數獎勵金、第二級佔獲奬人數的45~55%,每月發給2個基數獎勵金、第三級佔獲獎人數的20~30%,每月發給1個基數獎勵金。
        二、為加強國外攬才,若獲獎人為國外延攬之傑出人才者,每月發給符合其獲獎級別基數3倍之獎勵金。
        三、為強化對新聘任優秀研究人員之保障,若獲獎人為新聘任三年內且執行科技部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之獎勵對象其獎勵額度每人每月各不得低於八萬元、六萬元、三萬元,但此類獎勵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非曾任或非現任國內學術研究機構編制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
        (二) 於本校正式納編前五年間均任職於國外學術研究機構。
        四、符合本辦法第5條其他獎勵資格者,得受領本獎勵金。
        五、本校得視年度補助專款經費之收支狀況,因應調整彈性薪資之給與。
第四章	其他事項
        第16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頒布之「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本校相關規定或經費補助單位規定辦理。
        第17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