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飛圓夢助學金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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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11 104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通過
106.06.27 105學年度第6次學務會議通過
106.08.17 106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11.10 110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通過
110.12.30 110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01.25高醫學務字第1111100104號函公布
第1條	為提供學生輔導所需資源及經費,以學習取代工讀,使經濟不利學生得以同時兼顧學業與生活所需,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經費來源: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為本校捐贈收入。
第3條	起飛圓夢助學金設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審查小組),由校長指定一名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長、教務長、學務處秘書、教務處招生組組長、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組長、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各學院綜合組組長為當然成員及校友一至二人為成員共同組成,負責各類申請案件之審查。
        本審查小組成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時應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必要時並得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報告或
        說明。
第4條	本校學生(不含在職專班)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於接受學習輔導後提出申請:
        一、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
            (三)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四)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生。
        二、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者。
        三、原住民學生。
        四、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教育部認定身分,且經校內審核通過之學生。
	申請者依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高低決定補助優先順序。
第5條	申請學習輔導項目:
        一、學業輔導。
        二、職涯學習與就業前輔導。
        三、課外活動輔導協助。
        四、國際研習輔導。
        五、證照/培訓考取輔導。
第6條	申請流程與核發:
        一、各項獎助學金、獎勵金、證照補助等發放名額與金額,視當年度經費而定。
        二、符合申請資格者得於公告時程內檢附申請書和相關文件向學務處或相關業管單位提出申請,經本審查小組審議後核發。
        三、如資格或證件有偽造或變造者,應繳回已發給之學習輔導獎助學金、獎勵金、證照補助等。
第7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