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資源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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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22 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8.08 高醫總字第0960006329號函公布
100.04.14 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5.31 高醫總字第1001101674號函公布
106.10.12 106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10.10.14 110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11.04 高醫總字第1101103689號函公布
                            
第1條	為使本校各項能資源之使用符合效益,有效控管能資源使用,並落實「校園環境保護暨能資源管理政策宣言」,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能資源係指水、電力、瓦斯、油料,及其他經學校所認定為能資源者。
        為落實本辦法之推動,設置能資源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21至23人,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總務長
        擔任副召集人,由營繕組長擔任執行秘書,委員依功能別由召集人推薦、各大樓管理委員會主委及由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推選產生
        之學生代表3人組成,另置總幹事1名,負責會務及相關行政作業事宜。經校長核准後聘任之。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權責分工說明於能源管理系統相關管理程序、作業標準等文件,以及溫室氣體盤查相關程序文件中。
第3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定期會議,由副召集人主持,各委員配合出席,總幹事應將會議結果作成紀錄,並追蹤會議決議
        事項之執行進度,將追蹤結果在下次會議提出報告。經副召集人認定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討論事項至少包括:
        一、各單位能源管理行動計畫推動情形(節能措施年度效益分析與報告、節能措施執行成效追蹤與檢討)。
        二、能源管理績效指標變動情形(校內各項能源使用分析分析與檢討)。
        三、目前達成年度目標情形。
        四、能源管理法規登錄狀態之適用性。
        五、影響重大能源使用的相關變數之變動情形。
        六、本校能源管理事務推行狀況。
第4條	本委員會於每年底內部稽核完成後盡速召開年度審查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及各委員配合出席,總幹事應將
        會議結果作成紀錄,並追蹤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進度,將追蹤結果在下次會議提出報告。
        會議討論事項至少包括:
        一、先前管理審查決議事項之辦理情形。
        二、與能源管理系統直接相關之外部與內部議題,以及有關風險與機會之改變。
        三、能源管理系統績效資訊,包括下列趨勢:
            (一)不符合事項與矯正措施之狀況。
            (二)監督及量測的結果。
            (三)稽核結果。
            (四)法規與其它要求事項之符合度查核結果。
        四、能源政策的有效性及適切性。
        五、持續改善的機會。
        六、能源績效投入,包括
            (一)目標、能源標的之符合程度。
            (二)行動方案達成狀況。
            (三)以監督與量測結果(包括能源績效指標)為基礎之能源績效及能源績效改進。
        七、來自外部的利害相關者傳達的訊息(包括客戶之回饋與抱怨)。
        八、能源衝擊變動及法令及其他要求之評估及變更。
        九、討論其他之建議及其他能源管理相關提案。
        會議結論至少包括:
        一、決定有關於持續改進的機會。
        二、能源政策之變更。
        三、能源績效指標或能源基線之變更。
        四、能源管理系統之目標、能源標的、行動方案或其他要素的變更,須與組織的持續改善承諾一致,以及未達上述各項所需採取
            之措施。
        五、改進與業務過程整合之機會。
        六、資源分配之變更。
        七、適任性、認知及溝通之改進。
        召集人可依下列情形決定召開臨時能源管理系統年度審查會議,以確保能源管理系統之持續適用性、適切性及有效性。
        一、能源管理系統建置初期。
        二、發生重大管理缺失,足以影響學校信譽或招致利害相關者抱怨時。
        三、相關能源管理法規修訂,須立即調整現行能源管理系統時。
        四、認定需經能源管理審查會議討論能源管理事務時。
第5條	全校教職員工生應配合能源管理及溫室氣體盤查之執行與推動,對於推動能源管理有功人員經本委員會推薦並報請校長給予適當
        獎勵。故意違反且情節重大者,依教職員獎懲辦法予以懲處。
第6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