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轉知衛生福利部-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第十三條修正發布

出自KMU LawDB

在2021年11月3日 (三) 11:02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最新訊息  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7日臺教高(五)字第1100135613號函發布(110.10.13)
消息內容
教育部110年10月7日臺教高(五)字第1100135613號函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