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 85.05.16(85)高醫法字第050號函公布
- 98.04.08高醫院健通字第098013號函公布
- 98.06.22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社工實習第二次會議通過
- 98.07.13九十七學年度第十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8.07.20.九十七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十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 98.11.03高醫院健通字第098026號函公布
- 101.08.15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 101.08.20 101學年度醫社系第1次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 101.11.26 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08號函公布
- 108.05.28 107學年度醫社系第10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8.09.04 人文社會科學院108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9.05.19 108學年度醫社系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9.08.13 人文社會科學院10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0.01.19 109學年度醫社系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 110.03.25 人文社會科學院109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 依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學生實習目標 (一)增進同學對專業自我與助人技巧的能力。 (二)利用實習經驗以整合學校所學。 (三)從實務工作中了解自己之興趣及性向, 以利學生規劃自己之發展方向及日後就業選擇之參考。 (四)實地瞭解、觀察機構之運作情形,以期理論與實務能相互印證。 三、 學生實習分三階段進行,社會工作實習(一)、社會工作實習(二)及社會工作實習(三) (一)社會工作實習(一) 於三年級上、下學期實施,各計一學分,以實務技巧及自我成長為原則。 (二)社會工作實習(二):自109學年度入學新生起 1. 於三年級學期結束之暑假期間實施,計三學分,併入四年級上學期之學分數計算。 2. 實習期間不得少於6週,實習總時數不得少於240小時。 (三)社會工作實習(三) 1. 於四年級上學期實施,計二學分,併入四年級下學期之學分數計算。 2. 每週實習不得少於12小時,實習總時數不得少於160小時 3. 以本學院周圍30公里內之機構為原則。 (四)實習時間與機構作息時間相同,實際實習週數及期間依機構之規定,但不得少於本要點之規定時數。 四、 學生實習項目與內容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 (一)個案工作 1. 建立關係技巧、訪視技巧與會談技巧練。 2. 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3 .紀錄撰寫。 4. 個案管理及資源運用。 5. 社工倫理學習。 (二)團體工作 1. 團體工作規劃。 2. 團體帶領。 3. 團體評估及記錄。 4. 社工倫理學習。 (三)社區工作 1. 社區分析—含人口、問題、需求、資源、社會指標等。 2. 社區方案設計、執行與評估。 3. 社區資源開發與運用。 4. 社區組織與社會行動。 5. 社工倫理學習。 (四)行政管理 1. 社會工作研究。 2 .方案設計與評估。 3. 資源開發與運用。 4. 督導、訓練與評鑑。 5. 社會政策與立法倡導。 6. 社工倫理學習。 五、 實習機構篩選之標準,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習機構資格條件:實習機構應聘有專職社會工作師或具社工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乙名以上, 且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各類組織: 1. 公立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2. 經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3. 經立案之團體(以章程中之宗旨或任務含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規定者為主)。 4. 公立及私立各大專院校、中學、小學。 5. 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其他機構。 (二)機構環境能協助學生專業發展且具備完整的實習制度。 (三)實習督導資格條件:社會工作師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工師考試應試資格之社會工作 相關人員專業背景,且至少應有2年以上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 六、 實習安排程序 (一)聯繫機構調查接受實習學生人數及相關事宜。 (二)公布實習機構及各機構之負責老師。 (三)召開實習說明會,向學生介紹實習機構概況、實習內容及相關事項。 (四)協助學生依本身之興趣及能力,填寫實習機構調查表及學生資料表。 (五)學生應按時繳交調查表及資料表,未按時繳交者由本系代為安排實習機構。 (六)由本系按各機構之要求及學生實習志願安排實習機構,若因實習名額限制時,以學習成績決定之。 (七)公布各學生實習機構。 (八)學生按規定時間自行前往各機構報到。 七、 實習機構督導學生人數條件限制如下: (一)每位符合資格之機構實習督導,其督導之學生人數以4名為限。 (二)方案實習督導之人數以15名為限。 八、 學系職責 (一)蒐集有關實習機構資料以供學生參考,作實習前之準備。 (二)實習機構之評估以具有專業督導並能提供適合的實習計劃為原則。 (三)協助學生瞭解自己之興趣及能力,選擇適當之機構。 (四)協助學生瞭解機構工作性質及環境,並提供學生相關資料。 (五)定期督導學生實習。 (六)學生實習期間,學校督導應對實習生及實習機構進行訪視,訪視內容需包含學生權益事項之確認,每學期至少2次以上為原則,以瞭解學生實 習情況。 (七)依實習狀況之需要得以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擔任本學系之督導。 九、 學生職責 (一)自行負責往返機構之交通工具及食宿費用。 (二)遵守機構之規定,準時上、下班,並接受機構之督導。 (三)完成學校及機構規定之實習時數及各項作業。 (四)參加學校老師所召開之督導會議,未克參加者需事先以書面請假。 (五)請假需依實習機構之規定辦理。 (六)實習前撰寫實習計畫書。 (七)實習機構派定後,若學生有特殊原因不克前往實習,應儘速向學校報備。 十、 實習機構職責 (一)提供校方有關機構簡介及各項有關實習之資料。 (二)安排督導人員及督導事宜。 (三)與學校保持聯繫,若發現學生有不適實習之情況隨時照會學校。 (四)評估學生實習成績及時數。 十一、 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生請假或未依規定參加各項實 習活動,達實習總時數之三分之一者,該項實習成績予零分計算。 (二)實習成績的評定為機構與學系各佔50%,不及格者需重修。 (三)系上得依實際需要,規定各機構實習人數。 (四)修習下學期社會工作實習(一)前,學生須完成上學期社會工作概論、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會工作實習(一)課程。 (五)修習社會工作實習(二)、(三)前,學生須完成全學年社會工作實習(一)與社會工作概論課程。 (六)有關實習之各項爭議事件,交由實習事務小組處理,向系務會議報告或討論決議之。 十二、 學生實習結束後,實習成績合於實習機構標準者,實習機構應開具實習證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開具證明之單位應由實習機構之實習督導及負責人簽章以證明實際實習內容及實習時數。 (二)本系依學生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後簽章。 (三)證明書格式依考選部規定辦理。 十三、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