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博士後研究人員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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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09 105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8.06.27 107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7.18第十八屆第四十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108.08.14高醫研發字第1081102730號函公布
108.12.12 108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6.11 108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01.28 第十九屆第十次董事會議通過
110.02.26 高醫研發字第1101100502號函公布
一、本校為提昇學術研究水準,厚植研發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聘任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分下列三類,依其論文發表成果表現優異者,得申請首聘獎勵或現職獎勵。
    (一)獲政府單位補助博士後員額計畫聘用者。
    (二)本校各研究中心依其相關辦法聘用者。
    (三)其他大型或整合型計畫擇優聘用者。
三、首聘獎勵限本校首次聘任且有優異傑出表現之博士後研究人員申請,申請時需有五年內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著作於國內外SCI或SSCI
    期刊論文且於該領域排名前20%或I.F.5.0以上之期刊2篇,獎勵5,000點;發表3篇以上者獎勵10,000點。
    現職獎勵限本校現職博士後研究人員申請,以提出申請時之前一年以本校名義且為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著作於國內外SCI、SSCI期刊
    論文且於該領域排名前30%之期刊1篇者,獎勵3,000點;發表2篇者獎勵6,000點;發表3篇以上者獎勵10,000點。同一研究論文僅得
    奬勵一次且不得重複申請校內其他獎勵。
    申請獎勵之論文若有多位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則獎勵點數依作者人數權重予以調整。權重調整原則如下:
    (一)有2位作者相同貢獻,相同貢獻作者獎勵點數均以其獎勵點數的二分之一計算,如發表於IF≧5或排名≦10.00%之期刊論文,其
        權重以100%計點。
    (二)有3位作者相同貢獻,相同貢獻作者獎勵點數均以其獎勵點數的三分之一計算,如發表於IF≧10之期刊論文,其權重以100%
        計點 。
    (三)有4位及以上作者相同貢獻,相同貢獻作者獎勵點數均以其獎勵點數的四分之一計算,如發表於IF≧20之期刊論文,其權重以
        100%計點。
    第一項首聘獎勵、第二項現職獎勵經審查通過者,自申請日之當月起依當年度計畫聘任月數與獎勵點數之乘積計算獎勵金,依學年
    預算核定點值,並以每點值一元為上限。獎勵金於聘期屆滿當月一次核給。如於聘期屆滿前離職,則計算至離職當月。
四、申請時請檢附申請書、研究計畫書、學經歷證明文件、著作抽印本、期刊領域排名證明及計畫主持人同意書一式三份,向研發處提出
    申請。由研發處就前條所提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後,簽由校長核定。
五、申請人如有資格不符、違反本要點規定或申請文件違反學術倫理等情事,取消獎勵資格,並追回已核發之獎勵。
六、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涉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另依本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規則規定處理。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由研發處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