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學生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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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21 106學年度藥學系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107.02.01 106學年度藥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7.02.26 106學年度藥學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09.18 107學年度藥學系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107.12.19 107學年度藥學系實習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108.03.12 107學年度藥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03.14 107學度第藥學院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10.28 108學年度藥學系實習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108.11.25 108學年度藥學系實習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108.12.05 108學年度藥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9.02.27 108學年度藥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08.31 高醫院藥字第1091102734號函公告實施

一、為辦理藥學系(大學部、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臨床藥學碩士班及博士班) (以下簡稱本系)學生實習,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
第八條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實習之分發依本系與實習機構協商實習事宜,進行學生資格審查並分配實習單位人數,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符合
本系醫院藥學實習分發實施要點,進行分發作業,醫院藥學實習分發如附件,107學年度之前(包含107學年度)入學學生之分發方式
如附件一,108學年度起入學學生之分發方式如附件二,其他單位依下列原則施行:
(一) 實習學生志願之選填由高年級優先。若上修課程者,依開課年級修課優先。若
    修習同門課已達畢業門檻學分者,無論該生年級則依成績進行分發。
(二) 實習學生志願之分發,執行分發時,依該生二年級至前一學期必修平均總成績
    全班排名次順序選填實習單位。
(三) 若實習單位另有分發或規定,則上述選填志願方法依照實習單位另訂,單位分
    發後則由單位通知名額給實習主授課教師。

三、修習藥物科學實習或社區藥學實習、藥學實習(A)(B)(C)(D),若有以下重大違規者:
(一) 實習後但未選課。
(二) 實習分發後未執行。
(三) 實習期間修習課程(含暑修)。
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裁定後,需於全班同學實習分發後才得進行分發。(109學年度起醫院實習分發適用)

四、本系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並將實習合約及相關資料函覆實習機構。若學生自行接洽廠商或實習機構,
應於分發作業前繳交申請表,且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裁定後方可成為本系實習分發機構,學生完成分發後實習機構需完成簽約後
方可成為本系之核准實習機構。

五、本系完成分發作業後,備妥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六、本系學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機構有關實習之規定及行事曆實習;實習生請假辦法如附件三。

七、本校需給予實習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本系需給予學生校外實習之本校教師於訪視時投保意外保險。

八、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人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本校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做好相關預防
疫苗注射並提供健檢證明資料。

九、實習結束後,本系應彙整各實習機構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送交教務處備查。

十、本系及教師職責:
(一) 篩選符合實習之機構。
(二) 召開實習說明會,向學生介紹實習機構概況、實習內容及相關事項。
(三) 定期訪視並督導學生實習。
(四) 輔導協調學生變故。
(五) 評估學生實習成效。

十一、學生職責:
(一) 遵守機構之規定,並接受機構之督導。
(二) 完成學校及機構規定之各項作業。
(三) 自行負責實習期間食宿及交通。

十二、實習機構職責:
(一) 提供校方有關機構簡介及各項有關實習之資料。
(二) 依實習狀況之需要應安排督導人員及督導事宜。
(三) 與學校保持聯繫,若發現學生有不適實習之情況隨時照會學校。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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