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 109.05.11一O八學年度牙醫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9.06.10一O八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9.06.10一O八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1條 為鼓勵學士班優秀學生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2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或雙主修之加選學系修業滿4學期表現優良者,得於期滿後向本學系碩士班提出申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申請 期間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本學系公告時程辦理。 第3條 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系主任自本學系教師中遴聘委員四名,組成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成績排名及書面審查成績等項目評比,申請者經本學系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預研生資格,核准名單送校核定後公告之。 第4條 預研生報考本校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5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學系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學系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6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