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20年5月25日 (一) 12:01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5.10.27 研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95.11.14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5.12.05 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95.12.18 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647號函公布
100.09.16 一OO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10.27 高醫教字第1001103270號函公布
102.09.11 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10.14 高醫教字第1021103064號函公布
106.01.06 一O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04.27 一O六學年度研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07.05.23 一O六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4.17 108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5.19 高醫教字第1091101373號函公布
第1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六十八條及教育部訂頒「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本辦法 。
第2條	本校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之博士班,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細則,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經系(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
        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3條	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二、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符合前項規定之在學學生提出申請,需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
        同時獲本校兩個以上研究所錄取者,應於本校指定日期前擇一報到,並以書面聲明放棄其他所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由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於其施行細則中自訂。
第4條	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第5條	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該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得於
        學院內流用。但各系、所、學院、學位學程之核定招生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
        前項名額計算後如有小數時,以四捨五入處理之。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核准設立之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依計畫作業要點辦理。
        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名額總量內。
第6條	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至遲於十二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惟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亦得另訂申請時間提前辦理。
        暑假中未錄取足額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之系、所、學院、學位學程,得視情況,於當學年十二月底接受申請,並由系、所、學院、學位學程相關會議
        審查完竣,檢送會議紀錄、申請表件等送教務處彙整,經校長核定後,於當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兩週前補行博士班註冊,更改身份。 
        前項之核定名額最多以補足該系、所、學院、學位學程當學年度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之缺額為限。
第7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學士班或碩士班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排名)。
        三、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書。
        四、學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所規定應繳交之資料。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備齊文件資料向擬就讀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提出申請,經擬就讀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之相關會議審議通過,並經
        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人數大於錄取名額時,應另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8條	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為本校博士班一年級錄取生。入學後之修業規定,悉依各系、所、學院、學位學程規章辦理。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
        學位資格。
第9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繼續
        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
        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10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
        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11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12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由教務處製訂,推薦書由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自訂。
第13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