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懷懷孕學生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20年3月17日 (二) 16:40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1.10.09 101學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101.10.18 101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1.11.07高醫秘字第1011103088號函公布
103.11.18 103學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103.12.18 103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1.15 高醫秘字第1041100106號公布
108.04.17 107學年度第4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109.01.14 108學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109.02.20 108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3.11 高醫秘字第1091100590號公布

一、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1條規定,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為關懷懷孕學生,秉持多元、包容之精神,保障學生受教權;並於處理過程中嚴守專業倫理,尊重隱私,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以維護懷孕或
    育有子女學生之權益,提供最大協助。
三、為提供懷孕學生求助管道,於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設置專責之窗口及電子郵件信箱。
四、本校關懷未成年懷孕學生,應即成立處理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指派學務處為單一處理窗口。與本案學生學習和生活輔導密切相關之處室主管
    為當然委員共同研議關懷措施。
五、本校成年學生懷孕或已婚學生因懷孕而提出需求時,本校得視需求評估成立關懷團隊,其成員包括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
    衛生保健組組長及導師,並依需求提供關懷措施。
六、本校對懷孕學生依個別需求得提供下列協助:
    (一)提供懷孕學生個別輔導與諮商。
    (二)提供懷孕學生相關決定作成之諮商與協助。
    (三)提供多元適性教育之實施方案,協助學生完成學業,維護受教權。
    (四)運用社會資源,協助懷孕學生待產時之安置問題,及協助懷孕學生生產後或已育有子女學生之托育需求。
    (五)提供懷孕學生家庭諮詢與支持,並視需要提供另一方當事人協助。
    (六)協助提供懷孕學生及其家長法律諮詢。
    (七)協助相關社會福利資源轉介。
    (八)提供班級團體輔導。
    (九)協調提供孕程保健諮詢、嬰幼兒保育諮詢等衛生醫療協助。
    (十)其他必要之協助。
七、學生因懷孕、生產或為哺育3足歲以下之子女對於其入學資格保留、修業年限、請假、成績考核及休學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校視懷孕學生個別需求提供學生多元適性教育。
    (一)補救教學:協助完成學制內之課程。
    (二)因懷孕所產生之需求:孕程及產後照護、非預期性懷孕知能、家庭親職教育等。
    (三)生涯規劃:生涯規劃輔導及轉介技職訓練課程等。
九、為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無障礙學習環境,視學生之需求,規劃下列設施。
    (一)合乎需要之教室安排、課桌椅調整、停車設施、如廁地點等。
    (二)醫務室設備器材之增購等。
    (三)提供母乳哺(集)之相關設施,如集奶室、冰箱、哺餵室等。
十、本要點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行政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關懷懷孕學生流程」及「關懷懷孕學生校內系統分工表與協助方案」'''請至右上方109.03.11高醫秘字第1091100590號公布處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