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不利學生輔導暨獎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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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12 106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1條	為照顧弱勢學生,以學習取代工讀的輔導機制,使弱勢學生得以同時兼顧課業與生活所需,依據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提升
	高教公共性:完善弱勢協助機制,有效促進社會流動項目之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補助款。
	二、指定用途捐贈款。
	三、學校編列經費支應。
第3條	弱勢學生申請對象: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
	三、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四、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生。
	五、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資格。
	六、獲教育部弱勢助學金補助學生。
	七、經社工人員訪談申請學生,確認其生活困境及實際需求,於申請表填寫輔導意見,並經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審定通過後
	  需協助之本校學生。
第4條	申請學習輔導項目:
	一、課業輔導。
	二、實習輔導。
	三、職涯學習與輔導。
	四、就業前輔導協助。
	五、自主學習課業加強。
	六、考證照/培訓考取輔導。
第5條	學習輔導申請流程與核發:
	一、符合本辦法第3條弱勢學生申請對象者,得於公告時程內,檢附申請書和相關文件向學務處或其他業管單位提出輔導及獎勵申請,
	  獎助學金、獎勵金、證照補助等申請方式、核定名額與金額,將另行公告之。如發現資格或證件有偽造或變造者,應繳回已發給
	  之學習輔導獎助學金、獎勵金、考證照補助等。
	二、各項獎助學金、獎勵金、考證照補助等發放名額與金額視年度經費而定,並經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後核發。
第6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