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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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08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6.04 101學年度校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102.07.15 高醫院醫字第1021102109號函公布
108.12.26 108學年度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之規定,設置醫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2.置委員11-15人,由院長就系所主管、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1. 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擇訂之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2. 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國內外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 審議及追蹤學生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之檢討。
         4. 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處理及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5. 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