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口腔衛生學系主任遴選及代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 106.07.19口腔衛生學系105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6.09.13口腔醫學院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6.10.05 106學年度第4次校務首長會議通過
- 106.11.08口腔醫學院106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8.09.25口腔衛生學系108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8.10.09口腔醫學院108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1條 本校口腔衛生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辦理系主任遴選及代理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學系主任遴選作業由系主任遴選委員會負責。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本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遴選委員之產生二分之一由本學系自學系或院內教師中選舉產生之, 二分之一由院長自本學系或學院內 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報請校長核聘。 第3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4條 本學系主任候選人資格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應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二、學術研究表現卓越。 三、具行政領導能力。 四、候選人不以系內教師為限,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薦方式為之。但本委員會委員不得為候選人。 第5條 遴選程序: 一、徵求系主任候選人作業應於遴選前三個月前以公開方式進行。 二、推荐之人數太少或合適之候選人不足二人時,遴選委員會應主動推薦其他候選人。 三、遴選委員會會議應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候選人列席說明。 四、經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候選人二至三人,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選擇後聘兼之。 五、遴選委員會推薦之候選人,未獲校長選聘時,應重新辦理遴選。 第6條 系主任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召集系主任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如評鑑後不予續任,應儘速依第五條規定辦理遴選 第7條 系主任職務出缺代理,由系務會議推薦至少兩名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為候選人,由校長擇定後擔任代理系主任,若無適當人選或情況特殊時, 得由校長聘請適當人選擔任代理系主任。代理系主任應依本辦法儘速進行遴選作業。 代理系主任任期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第8條 系主任請假、休假者,應指定本學院主管或教師為職務代理人代理其職務,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 第9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