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
出自KMU LawDB
- 85.03.15 台﹙85﹚高(二)字第85504215號修正
- 85.05.17 台﹙85﹚高(二)字第85506659號函示修正
- 教育部85.06.29台﹙85﹚高(二)字第85511094號函准予備查
- 85.07.15 ﹙85﹚高醫法字第0六四號函修正
- 96.11.26 96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 97.02.15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023149號函同意修正後核定
- 97.03.14高醫教字第0971101111號函公布
- 100.06.15 99學年度第8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7.13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121447號函准予備查
- 100.08.17 高醫教字第1001102477號函公布
- 101.05.10 100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08.06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10142694號函准予備查
- 101.09.05 高醫教字第1011102272號函公布
- 101.10.05 10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11.19 高醫教字第1011103152號函公布
- 102.02.27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20024117號函准予備查
- 102.04.01 高醫教字第1021100922號函公布
- 102.05.15 101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6.11 高醫教字第1021101735號函公布
- 102.07.23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109755號函准予備查第17條
- 102.09.05 高醫教字第1021102681號函公布
- 104.11.05 10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4.12.23 高醫教字第1041104206號函公布
- 105.02.03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50015626號函准予備查第2條至第8條
- 106.05.25 105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6.08.02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60106957號函准予備查第3、12、17、19條
- 107.03.16 106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7.07.31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70124953號函准予備查第5、14、15、17、18條
- 108.06.12 107學年度第3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 108.11.06 高醫教字第1081103748號函公布
- (修正歷程詳檔案之全條文末)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則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校各系、所及學位學程研究生學位考試,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研究生修業期滿,於規定修業年限內,符合下列各項規定經指導教授同意者,得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 (一)修畢各該系、所及學位學程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碩士班至少應修畢二十四學分﹙不包括碩士論文六學分﹚,博士班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以同等學力修讀博士學位者 應修畢二十四學分﹙不包括博士論文十二學分﹚。 (二)研究生達申請學位論文考試之標準者,係依「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準則」辦理,其準則另定之。 (三)博士班研究生應經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及格,其資格考核要點另定之。 (四)106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須檢附「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之「學術倫理教育」修課證明,始得申請學位口試,「研究生學術研究倫理教育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4條 申請學位考試者,於規定期間,填具學位論文考試申請書、摘要,並檢齊各系、所、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各項文件後,向所屬系、所及學位學程辦理。因特殊情況無法於規定期間 提出申請者,得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延後提出。 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各系、所及學位學程須以視訊方式辦理者,應事先簽請校長核准,且各系、所及學位學程需全程錄影與存查。 第5條 本校為辦理研究生學位考試應組成學位考試委員會辦理之。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五人,其中校外委員須達1/2以上。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其中校外委員須達1/3以上。 研究生及其指導教授之三親等家屬或配偶,不得擔任該研究生學位考試委員會委員。 前項博士、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由各系、所及學位學程推薦後,經學院院長及教務長審核後,簽請校長遴選之,並由校長指定副教授以上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 擔任召集人。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 第6條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對博士學位候選人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及學位學程會議訂定之。 第7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及學位學程會議訂定之。 第8條 學位考試申請經所屬系、所及學位學程審查合於規定者,由該系、所及學位學程將論文初稿、考試方式、時間、地點及擬聘校內外考試委員名單,經會教務處複核無誤後, 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 第9條 一、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或英文撰寫為原則。 二、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以下之論文: (一)本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之學位論文。 (二)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得學士學位,經專業訓練二年以上者,提出與碩士論文相當之專業論文,經博士班入學考試合格逕修讀博士學位者之專業論文。 第10條 學位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惟須逾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評定為及格者方為及格。 第11條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第12條 學位論文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經碩、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並依本校學生獎懲準則規定辦理之。 第13條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於次學期註冊前,如未能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通過之論文,修業年限未屆滿者須於次學期辦理註冊,但修業年限已屆滿者,則予以退學。 第14條 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第15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者,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16條 博士學位候選人提出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 第17條 通過學位考試並完成所屬系、所及學位學程畢業要求規定之研究生,應繳交學位論文紙本、全文電子檔並於辦妥離校程序後,教務處始得發予學位證書。未能於次學期 註冊日前完成離校程序且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次學期仍須辦理註冊,已屆滿修業年限者,應予退學。 當學期學位證書授予年月為辦妥所有離校程序之月份,逾當學期考試結束月份(一月或六月)至次學期註冊日前(寒暑假期間)辦妥離校程序者,學位證書授予年月第一學期 為一月,第二學期為六月。 第18條 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依本校「高雄醫學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辦理,其要點另訂之。經調查屬實者,撤銷其學位, 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第19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