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80.02.11 教育部台(80)高07178號函核定
- 93.07.20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91941號函備查
- 93.07.22 高醫校法字第930100028號函公布
- 98.10.27 9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99.02.10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90024566號函備查
- 99.03.16 高醫教字第0991101099號函公布
- 99.12.31 99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1.26 高醫教字第1001100283號函公布
- 100.02.16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25548號函同意備查
- 100.03.16 高醫教字第1001100734號函公布
- 101.04.25 100學年度第1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 101.04.26 高醫教字第1011101195號函公布
- 101.07.26 100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09.05 高醫教字第1011102270號函公布
- 102.02.27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024118號函同意備查第二至五條
- 102.03.29 101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4.18 高醫教字第1021101182號函公布
- 102.08.02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109758號函同意備查第六條
- 102.08.29 高醫教字第1021102561號函公布
- 102.09.11 102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10.14 高醫教字第1021103062號函公布
- 103.02.19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30019683號函同意備查第二至四、六及七條
- 104.11.05 10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4.12.23 高醫教字第1041104204號函公布
- 105.02.02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50015752號函同意備查第六條
- 105.05.20 104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5.08.02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50105835號函同意備查第二、三、五、六、七條
- 105.09.08 105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6.02.15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60018196號函同意備查第三條
- 107.07.26 106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7.07.26 106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7.10.01 107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8.01.15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80004051號函同意備查第五、六條
- 108.07.17 107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8.09.04 高醫教字第1081103032號函公布
一、本校為提昇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使其具備應有之學養以從事醫學相關科學之研究,依據大學法、學位授予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之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應修學分數,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內始得向所屬系、所、學位學程申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資格考核申請表乙份。
(二)指導教授之推薦函乙份。
(三)學業成績單乙份。
(四)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各系、所、學位學程接獲申請案時,需先初步審核資料是否完備,資料不完備者,應要求學生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無法補正,經簽報所屬學院院長同意,報教務處
備查後,駁回其申請。
三、申請案之資料完備者,由系、所、學位學程組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委員會)。委員由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推薦本校或校外助理教授或助理
研究員以上教師至少五名擔任考核委員(含指導教授),校外委員至少一名,以系、所、學位學程主管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但博士學位候選人之指導教授不得擔任
召集人。召集人及委員名單簽請所屬學院院長及教務長審核後,陳請校長核定之。
前項考核委員會如因故無法如期召開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者,得由教務長直接向校長推薦委員及召集人,並重組考核委員會後,續行辦理。
四、考核委員會開會前,各系、所、學位學程應就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送請二至三名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提供考評意見。
五、考核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考核委員會委員與博士學位候選人間如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申請該委員迴避審查。
考核委員會應參酌下列各項資料,予以評定。
(一)考評意見表。
(二)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及口頭報告(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
前項考核評定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不贊成時,以不及格論(委員應詳載具體不贊成之理由)。
六、本校九十九學年度起入學各系、所、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繳交資料、考核方式、期限由各系、所、學位學程依據本要點另訂之,經系、所、學位學程
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教務會議核定後實施,惟各系、所、學位學程之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至遲應於下列年限內完成:
(一)99至105學年度入學生:於入學後五年內完成。
(二)106學年度起入學生:於五年級結束前通過考核。
考核評定以一次為限,但評定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依學則及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之規定辦理。
因懷孕、生產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核者,得檢具證明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
七、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