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出自KMU LawDB
- 93.11.19 93學年度藥學系第3次藥學研究所第4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 93.11.25 93學年度藥學院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8.09.23 98學年度藥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8.11.13 98學年度藥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1.25 98學年度藥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3.01 高醫藥院通字98011號函公布
- 99.08.23 99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12.30 高醫院藥字第0991106470號函公布
- 108.03.12 107學年度藥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8.03.14 107學度第藥學院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 依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 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合第五條規定。 三、 經本系指導教授推薦,藥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資格,得共同指導碩、博士班研究生。博士班研究生畢業論文於SCI/SSCI/EI之期刊發表時,本系主指導教授必須擔任通訊作者。 四、 本系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學系相關組別專任教師為限。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後3月底之前,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冊後10月底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五、 主指導教授前一學年度須每學期各參加6次以上之專題討論,並符合下列二項條件者,始得招收及指導博士班研究生,並符合下列兩項條件之一者,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 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並須經本校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 1. 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 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之論文;人文社會學科論文部分包含「具審查制度的期刊論文和以全文發表於正式學術研討會論文」。 2. 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 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本學系教師滿64歲,若欲指導研究生,應有本學系教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 六、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12名,副教授不得超過10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6名。三年內曾獲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學術研究獎者,得多收6名。 七、 本學系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並組成3至5人委員會監督之。研究生之學位論文若有違反學術倫理時,指導教授負相應連帶責任,提交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 八、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學系報備,系辦公室即時通知該研究生依規定程序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九、 學位論文口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進行,但如研究生已修畢畢業學分數且已符合本系研究生申請口試標準,而因故無法獲指導教授同意時,得向本系提出學位論文口試協調之申請,研究生如不服協調之結果,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 碩博士學位論文著作權原則歸屬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其判斷基準如下: 一、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僅給予研究生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者:由研究生依法享有著作權。 二、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給予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且同時參與論文撰寫及進行修改者:其論文著作權歸屬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共同擁有。 三、碩博士論文係由教授直接接受政府機關或廠商委託從事專案研究之成果,且聘用學 生作為該專案研究人員時,此時該專案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應依指導教授與研究生 間之契約約定及著作權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辦理。 碩博士學位論文欲改寫為學術期刊論文發表時,投稿前應徵得論文之其他共同作者同 意,並就作者貢獻度及排序達成共識,簽署書面同意後,始得投稿。 十一、 本學系教師指導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以十名為限。 十二、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