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系實習指導教師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 83.07 制定
- 93.08.20 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8號函公布實施
- 94.09.19 94學年度第1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 94.10.28 94學年度第4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4.11.01 高醫校法字第0940200006號函公布實施
- 96.06.11 95學年度第11次務暨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 98.01.19 97學年度第9次院務暨第7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 100.10.18 100學年度第4次院務暨第3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 101.11.29 101學年度合聘暨學生實習小組第2次會議通過
- 102.01.11 101學年度系實習第2次會議通過
- 102.01.15 101學年度第7次院務暨第7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 102.03.11 高醫系護字第1021100635號函公布
- 108.01.15 107學年度護理學系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8.01.15 107學年度護理學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1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實習指導教師設置辦法」,特訂定本施行細則。 第2條 聘任 一、凡任職於本校附屬機構或其他與本校簽訂實習合約之實習機構,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簽請校長同意後由人事室統一製發實習指導教師聘函,每學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二、若聘任人員因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擔任實習指導教師時,依學系聘任流程進行補聘作業。 第3條 名單 由各科主負責教師提出各科實習指導教師名額,提交所屬機構護理部依名額推薦名單,送交本系學生實習暨合聘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核及甄選作業後,薦送推薦名單至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 第4條 資格 參與甄選之臨床護理人員必須具備以下資格: 一、具護理師證照。 二、大學以上畢業具三年以上臨床經驗,碩士以上畢業具二年以上臨床經驗。 三、於本校所屬醫療事業機構服務一年以上。 四、護理進階層級為N2(含)以上。 五、具有「臨床護理教師證」之臨床實習指導教師。 六、參與甄選之臨床護理人員須經該服務單位主管推薦。 第5條 臨床指導天數最多以78天核計:包括臨床實習指導60天(每梯實習天數乘以每學年的總梯數:15天*4梯=60天)、職前訓練課程以及參與該科主負責教師指定之課程。 第6條 職責 一、學生實習期間,實習指導教師應協同學系教師指導學生臨床實習。 二、學生實習期間,實習指導教師不擔負其在原服務單位之臨床工作及業務。 第7條 請假 指導學生實習期間,如因病或有重要事項不能參與指導,應於實習前通知主負責教師,並依其所屬醫療事業機構規定辦理請假。 第8條 考核 一、每學年聘期屆滿前,由護理學系教師考核,並作為下學年聘任之參考。 二、實習指導教師之工作表現,得供其服務單位主管列入考核參考。 第9條 其他事項 一、學生實習期間,實習指導教師之夜班天數減半。 二、使用護理學系資源,或參加護理學院主辦之研習會,比照學系教師辦理。 三、參與該科主負責教師指定之課程,得報請所屬醫療事業機構准予公假,且合併計算於臨床指導天數內。 四、由學系教師協助指導其臨床進階事宜。 第10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11條 本細則經系務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