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津世代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第1條 為建立旗津居民之健康資料,做為疾病預防及治療的基礎,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旗津世代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收集旗津居民成人及學童世代之健康與疾病資料,分析慢性疾病、感染性疾病及癌症發生率等相關風險因子(含個人遺傳特質及環境因子), 推動相關研究。 二、整合校內基礎、公共衛生及臨床之相關研究人力與資源,建立具特色之世代研究。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聘期一年,得連聘連任。 第4條 本中心依實際業務需要,得置副主任,由主任推薦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陳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另得置研究人員、 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各若干名。 第5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6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 第7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評核。 若未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研究中心經費不足,或經評核為連續績效不佳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第8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 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