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細胞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第1條 為整合本校幹細胞醫學之跨域研發能量及促進國際合作,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規定,設置幹細胞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本校傑出幹細胞研究團隊及臨床資源,朝向以誘導性多功能幹細胞、成體幹細胞癌症幹細胞為主要研究平台,進一步開發重要臨床治療與 應用,構築一個綜合人類幹細胞研究與應用的重要研發中心。 二、發揮團隊整合研究之成效,培育國際級優秀醫學研究人才,並將研究成果與相關產業結合,促進產學合作與專利技轉,創造經濟價值。 三、從事跨領域研究,提升論文質量、強化競爭力,並建立永續運作機制,使本校未來成為世界頂尖之幹細胞研究重鎮。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任期一年得連任。 第4條 本中心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副主任,協助中心業務,由主任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遴選,陳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另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第5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6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並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之用;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 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 第7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評核。 若未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研究中心經費不足,或經評核為連續績效不佳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第8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 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