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標記暨生技藥物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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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11 107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1條	為配合中研院與高醫人體生物資料庫的成立,整合校內臨床及基礎研究團隊,以建立基因組標記與基因藥物開發平台、蛋白標記暨生技藥物
	研究平台為發展特色,構築一個綜合生物標記暨生技藥物研發的頂尖研究中心。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生物標記暨生技藥物研究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整合臨床至基礎的生物專業研發相關人力與資源,發揮研究特色。
	二、研擬生物標記暨生技藥物研發重點項目,推動相關研究,將研發成果轉譯至臨床,邁向國際頂尖研究與發展。
	三、提供生物標記暨生技藥物之技術訓練與教育課程,落實人才培育,技術傳承。
	四、舉辦生物標記暨生技藥物學術研討會與座談會,增進學術交流,提升國際觀。
	五、提供生物標記暨生技藥物相關研究技術平台諮詢服務。
	六、加強產學合作,推動專利技轉,提升台灣生物技術工業之競爭力。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
第4條	本中心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副主任,協助中心業務,由主任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遴選,陳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另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第5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6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評核。
	若未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研究中心經費不足,或經評核為連續績效不佳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第8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
	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