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科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第1條 為發展骨科及相關之醫學研究,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規定,設置骨科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校內骨科學及相關醫學研究之人力與資源,推動跨領域研究。 二、開發創新之研究包括骨骼與關節疾病的病因探討與防治、研發藥物與醫材應用於骨骼再生醫學、關節再生醫學或應用於口腔、 肌肉、韌帶、皮膚之再生醫學。 三、提供骨及軟骨生理學、骨細胞生物學、軟骨細胞生物學、幹細胞生物學、基因工程、組織工程之教學與訓練年輕學者。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任期一年得連任。 二、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副主任,由主任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遴選,陳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另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第4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5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並得接受捐贈 以供學術之用;經費之籌措與使用,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6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評核。 若未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研究中心經費不足,或經評核為連續績效不佳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第7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 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