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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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2.11 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3.11 高醫人字第0991100995號函公布
106.08.17 106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10.11 107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1條	本校為推動職員工發展及進修等相關事務,設職員工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審議職員工職涯發展計畫。
	二、審議職員工職務輪調案。
	三、審議人事室初審後所提之職員工申請進修、訓練及研習案。
	四、其他與職員工發展有關事項。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名,均為無給職。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一名)、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
	圖資長、主任秘書及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教師若干名及職員工代表五名擔任。委員任期一年,
	得連任之,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主管列席會議說明。
第4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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