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大學個人申請入學薪火組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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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22 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01.18 106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07.11 106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08.16 107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1條	本校為扶助社會弱勢補助本校大學個人申請入學(下稱薪火組)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經費來源:
	由本校「學校經費」支應「學雜費與住宿費」補助;由本校「募捐基金-起飛圓夢助學專款」支應「生活助學金與工讀金」。
第3條	補助標準:
	一、學雜費補助金:凡持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證明者,於每學期指定期限內需檢證逕自向學務處申請學雜費
	  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百補助金(依教育部補助辦法核撥),非屬上述身分別之專案錄取生,得享各學期學雜費百分之六十之補助金。
	二、住宿費補助金:入學第一學年依學校安排提供校內住宿空間,於第二學年起享本校四人房宿舍優先住宿權,補助額度比照宿舍N館及S館收費標準。
	三、生活助學金:第一學期得享每月新台幣陸仟元生活津貼,共六個月;第二學期起各科成績均及格者,得續請領每月新台幣參仟元生活津貼,
	  每學期共五個月。
	但因個人因素、成績未達標準以致休學或延遲畢業學期,不得申領以上各項補助。
第4條	申請與審查程序:
	一、學雜費補助金:具政府單位核可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與特殊境遇家庭,需於每學期指定期間內持正本證明文件至學務處申請;
	  非上述身分者,需持財政部開立之全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至教務處招生組申請。
	二、住宿費補助金:需於每學期指定期間內,逕於學生資訊系統申請住宿。
	三、生活助學金:需於每學期指定期間內持成績單影本(含各科學業成績)至教務處招生組申請。
	上述各項補助金經業管單位審查、校長簽准後辦理。
第5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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