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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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09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103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01.21 健康科學院103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02.17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0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鼓勵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
    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
    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學士班學生修完前五學期之必修科目之學分,且前五個學期之學業總平均70分(含)以上,
    始得於第六學期開學前向本學系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送校核定後,
    即取得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資格(以下簡稱預研生),本學系至遲於三月底前將核准名單
    送校核定。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
    面試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其中學業成績佔總成績之60%,口試成績佔總成績之40%。
第四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二至四名
    由系主任自本學系教師中遴聘之。
第五條 預研生錄取名額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名額為限。
第六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
    經錄取後始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七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學系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碩士班學分。
    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八條 預研生必須符合本學系碩士學位之畢業規定,方發給碩士學位證書。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