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廢止】
出自KMU LawDB
- 85.04.29(85)高醫法字第039號函訂定頒布
- 87.09.24八十七學年度牙醫學系所務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 87.12.03八十七學年度法規會第五次會議修正通過
- 87.12.14(87)高醫法字第077號函修正頒布
- 88.10.01八十八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88.10.25八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89.10.11八十九學年度第一次牙醫學系務會議通過
- 89.11.07八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89.12.21八十九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 90.02.10(九十)高醫校法(三)字第001號
- 91.11.7 九十一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92.1.21九十一學年度牙醫學系暨口腔衛生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92.02.12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92.04.22高醫院口字第092008號函頒布
- 92.10.09九十二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11.15牙醫學系一0一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1.11.19口腔醫學院一0一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01.03牙醫學系一0一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2.01.07口腔醫學院一0一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3.05 高醫院口(通)字第1020000004號函公布
- 102.09.16牙醫學系一0二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2.12.04口腔醫學院一0二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12.27一O二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01.17 高醫院口(通)字第1030000001號函頒布
- 103.09.22牙醫學系一0三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3.10.01口腔醫學院一0三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3.11.26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12.29 高醫院口字第1031104234號函公布
:::::::::107.02.22招生組1072600089號簽呈廢止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限本校各學系學生修畢大一升入大二之前或修畢大二升入大三之前為之, 並以轉入本學系二年級為限。但重考生或轉學生外校所修科目成績,不得作為申請轉入本學系 審核之依據。 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之學生,其在學期間每學年每學期學業總平均均須達八十分以上,且不得有不及格 科目;操行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不得有懲誡紀錄。 經核准轉系者,其應修學分數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入學學年度課程科目學分表之規定。 第四條 下列學生不得申請轉系: 一、修業未滿一學年者 二、已核准轉系錄取者。 三、延長修業年限者。 四、正在休學期間者。 五、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 第五條 經審核符合第二至第四條規定者,始有資格參加轉系考試。 考試科目包含筆試(含普通生物學、英文)及美工術科。考試日期及地點另行訂定。 總成績計算之方式為普通生物學佔30%、英文佔20%、美工術科佔50%。考試科目有任何一科零分、 美工術科及普通生物學考試成績未達均標者(均標為全體考生成績之平均),不得錄取。 錄取之標準係按總成績高低錄取,若有小數取其第二位四捨五入計算。 第六條 錄取標準依轉系考試總分數擇優錄取,以不超過該年度核定之轉系名額為限。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 可不足額錄取。其同分參酌順序依序為「美工術科成績」、「普通生物學成績」、「英文成績」。 第七條 轉系後,因補修學分必須延長修業年限者,則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