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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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7.29(88)高醫法字第0三八號函公布
91.08.05(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六號公布
92.04.22高醫校法字第0920200012號函公布
98.06.04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6.29(98)高醫院醫函字第09800018號函公布
99.12.23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1.03高醫院醫函字第1000200001號函公布
100.01.03高醫院醫函字第1000200001號函公布
100.06.23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0.07.08(100)高醫院醫函字第1000200005號函公布
106.10.26 醫學院106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3.22 醫學院106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本學院為獎勵學生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學術交流、校方指派國際志工服務及長期交換,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勵要點第十三條訂定本遴選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2條	本細則獎勵對象為本學院在學之學生,但休學者不得申請。碩博士生應先向政府機構提出申請。經核准獲獎勵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獎勵資格。
        每一學制的學生在學期間以獎勵一次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准者可不受此限。
第3條	學生國際研習服務依時程分為以下三項:
        一、短期交流:出國期間少於28天(含假日)。
        二、長期交流:出國期間為28天(含假日)以上(含)。
        三、長期交換:應至少1學期以上(含),且其修業年限應符合本校學則之規定。
第4條	獎勵名額由學院初評,交付國際事務處,進行複審及核銷作業。
        本細則各項獎勵金額由本學院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定,當年度出國獎勵金將依據年度校方核撥預算額度內支應。本學院各系、所獎勵金額按學生人數比例分配。年度經費使用完畢即截止受理申請。每年度配合本校經 
        費核銷期限所設收件截止日前未提出申請之系、所,當年度應有之經費額度得開放給其他系、所學生申請。
第5條	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勵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徵選條件:
        (一)大學部學生應於本學院就讀滿2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
        (二)碩博士班學生應於本學院就讀滿1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
        (三)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得參加學生國際研習服務。但不得申請任何補助。
        (四)外國語言能力須達該系、所訂定之英文畢業門檻並達國外大學(機構)規定最低標準或相關外國語言能力證明者。
        (五)非中華民國國籍之本學院學生可參加學生國際研習服務。但不得補助至其原屬國家境內之學校。
        二、名額:實際錄取名額得依當年度預算調整。
        三、經費補助:長期交換學生得依出國期間長短給予部分至全額學雜費減免,不再補助機票費及國外生活費,其減免標準另依本校規定。
        四、長期交換研習機構:須為教育部認可,並以本校已有簽約合作之大學或研究機構。
第6條	本獎勵金申請須於出國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學院提出,經學院依本細則初審通過後,於出國前三週送至國際事務處複審,必要時得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
        前項申請期限如因情況特殊須經校方核定者,不在此限,但需酌減獎勵金。
第7條	各系、所每年得視實際需要預先辦理甄試遴選學生,經本學院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定獎勵項目與金額後,由各系、所當年度分配之獎勵金核支。
第8條	申請出國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補助之學生,以獎助論文之第一作者且以本學院為第一名義發表為優先。每篇申請學生以2名為限。
        國際會議以國外舉辦為原則,如在大陸港澳地區舉辦之國際會議,其主辦單位必須為國際組織。如在台舉辦之國際會議,僅得申請補助交通費。
第9條	經核定且受獎勵出國之學生,返校後兩週內應提出研習經過與心得報告,護照入出境日期戳記影本(出入境時請優先選擇人工查驗櫃檯通關),若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務必在通關後至公務櫃檯補出入境戳章,始得核 
        銷獎勵金。
第10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勵費用,已核銷者需繳回所領獎勵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第11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12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第13條	本細則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簽請國際事務處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