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性別研究所研究生申請轉所細則
出自KMU LawDB
- 106.09.11 性別研究所106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 106.10.11 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6.12.04 性別研究所106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 106.12.19 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7.03.19 性別研究所106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通過
- 107.03.29 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所為辦理研究生申請轉所事宜,依據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研究生得申請同學制轉所,申請轉所於每年七月份辦理。在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轉 所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滿一年以上,得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轉所申請。 第四條 本所研究生轉所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負責有關研究生轉入本所甄審事宜,由本所所長 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2名由所長自本所教師中遴聘之。 第五條 申請轉所之研究生需繳交下列資料: 一、研究所轉所申請表。 二、研究所歷年成績單正本(含學期成績總名次)。 三、約1000字性別自傳(含轉所原因、曾接觸過的性別活動、書籍或相關課程)。 四、約1000字性別所讀書計劃或研究計劃 五、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第六條 甄審會應依申請者之研究書面審查(30%)、面試成績(70%)等項目評比,審查結果經所長、院長、 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第七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系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研 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 就讀。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