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逕修讀藥學系博士學位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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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9.23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8.23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9.10.14高醫院藥字第0991104495號函公布
107.02.01一O六學年度藥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107.02.26一O六學年度藥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1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第2條  本系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3條  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學士班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或碩士班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第4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教務處當年度公告之名額為準。
第5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系提出申請,經本系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二、歷年成績單一份。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
         四、攻讀博士學位研究計劃書及其他優異表現證明(例如各種獎
             勵、學術論文的發表、英文檢定證明等)。
第6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學院或學位
        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學院或學位
        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修讀碩
        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
 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
 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
 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7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
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8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9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公告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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