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學生臨床實習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18年3月5日 (一) 23:48由Mlsb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84.04.13醫學技術學系83學年度第3次務會議通過
84.12.13醫學技術學系84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5.05.02法規會84學年度第10次會議修正通過
85.05.16 (85)高醫法字第0五0號函頒布
88.09.02醫學技術學系88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8.09.07教務處8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91.02.14生物醫學檢驗學系91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95.09.12生物醫學檢驗學系95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0.05健康科學院95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1.17醫學檢驗學生物技術系97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4.12醫學檢驗學生物技術系98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6.23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10次院務會議議程通過
100.11.21醫學檢驗學生物技術系100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2.29健康科學院100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2.22 (101)高醫院健通字第101005號函公布
101.04.09醫學檢驗學生物技術系100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4.26健康科學院100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5.17(101)高醫院健通字第101010號函公布
106.07.20醫學檢驗生物技術系105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11.29醫學檢驗生物技術系10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12.28健康科學院106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加強本學系學生實習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習對象原則上為本學系四年級學生及符合資格之雙主修學生,實習期間依本學系規劃之必修及
   選修學分及科目而排定之。
三、 學生第四學年實習資格限制:
   下列任一科目未曾修習者,不得實習;下列科目總不及格學分數大於或等於8學分者,不得實習:
   血液學、血液學實驗、血庫學
   生物化學、生物化學實驗
   臨床生化學、臨床生化學實驗 
   免疫學、臨床血清免疫學
   微生物學、臨床微生物學
   臨床病毒學、微生物及免疫學實驗
   臨床鏡檢學(含實驗)、臨床生理學
   醫學分子檢驗學
四、 實習機構為教學醫院檢驗相關部門。
五、 志願選填及分發依參加實習學生之一年級至三年級上學期修業成績之總平均排名申請分發。
六、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庭重大變
   故、適應不良等),由學生提出申請,經本系實習委員會審核,由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辦理。
七、 實習成績之考核由實習單位評定之。
八、 學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本校及實習單位相關規定,違反規定者,依校規懲處。
九、 學生實習請假應按照實習單位請假規定辦理。
十、 為維護實習學生及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本校
   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做好相關預防疫苗注射並提供健檢證明資料。
十一、每學年定期舉辦實習座談會。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校校規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須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