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社會工作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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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6.20九十三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暨第六次課程聯席會議通過 94.09.02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4.11.16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9.11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高醫社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98.09.21九十八學年度醫社系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98.09.23九十八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98.11.03高醫院健通字第098027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因應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學系學生實習需要,訂定本 要點。 第二條 學生實習目標 一、學習理論與實務的結合,以培養研究能力及發展進階的專業能力。 二、培養並提升對專業實務的評估能力。 三、培養社會工作之專業精神與倫理操守 第三條 實習期間、時數及學分 一、期間: (一)實習分為社會工作實習(一)、社會工作實習(二),分別於碩一升碩二的暑期及碩二 上學期進行實習。 (二)實習總時數共計540小時。 二、時數: (一)暑期實習部份(社會工作實習【一】): 1.320小時(含學校督導20小時)。 2.碩一升碩二的暑期實習不得少於7.5週,每週不得少於40個小時。 (二)學期中實習部份(社會工作實習【二】): 1.220小時(含學校督導20小時)。 2.碩二上學期實習每次不得少於12週,平均每週實習不得少於16個小時。 三、學分:二次實習學分各為3學分,共6學分。 四、實習機構於必要時得增加研究生在機構實習之時數。研究生實習凡未滿規定之時數, 不予承認其學分。 第四條 實習項目與內容 學生實習項目與內容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 一、個案工作 (一)建立關係技巧、訪視技巧與會談技巧演練。 (二)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三)紀錄撰寫。 (四)個案管理及資源運用。 (五)社工倫理學習。 二、團體工作 (一)團體工作規劃。 (二)團體帶領。 (三)團體評估及記錄。 (四)社工倫理學習。 三、社區工作 (一)社區分析-含人口、問題、需求、資源、社會指標等。 (二)社區方案設計、執行與評估。 (三)社區資源開發與運用。 (四)社區組織與社會行動。 (五)社工倫理學習。 四、行政管理 (一)社會工作研究。 (二)方案設計與評估。 (三)資源開發與運用。 (四)督導、訓練與評鑑。 (五)社會政策與立法倡導。 (六)社工倫理學習。 第五條 實習機構 一、實習機構資格條件:實習機構應聘有專職社會工作師或具社工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 作相關人員乙名以上,且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各類組織: (一)公立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二)經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三)經立案之團體(以章程中之宗旨或任務含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規定者為主)。 (四)公立及私立各大專院校、中學、小學。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其他機構。 二、實習督導資格條件:社會工作師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工師考試應試 資格之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專業背景,且至少應有2年以上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每位符 合資格之機構實習督導,其督導之學生人數以2名為限。機構之督導,得聘請機構主管 或相當程度之人員擔任,不以原機構為限。 三、機構督導協助實習學生實習計畫的擬定及執行,並提供實習學生個別或團體督導及評 量學生的實習成績。 四、為落實社工實習目標,確保實習研究生合法地位,本系得與各機構訂立實習備忘錄, 闡明雙方之要求條件及實習相關事宜,本系並應對機構之實習督導人員發給聘函。 五、為提升社工實習教學功能,應定期舉辦實習機構評鑑,且應儘量提供實習機構人員使 用本校之教學資源(含圖書儀器及課程)。 第六條 實習安排 一、實習生依其興趣選定實習方向,並與學校督導老師討論後,提出實習 機構申請表,並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認可,於一週內繳交實習計畫書。 二、社會工作實習(一)與社會工作實習(二)應分別於三月底、六月底確定實習機構,並 發公函至實習機構。 三、實習機構不得重複。 四、如有特殊狀況,報請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決定。 第七條 實習學生的職責 一、主動與所欲前往實習之機構聯絡,草擬實習計畫,並與學校督導討論。 二、接受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的結果。 三、依實習計劃實際執行。 四、接受學校及機構的督導。 五、繳交實習作業。 六、自行負責往返機構之交通工具及食宿費用。 七、遵守機構之規定,準時上、下班,並接受機構之督導。 八、完成學校及機構規定之實習時數及各項作業。 九、參加學校老師所召開之督導會議,未克參加者需事先以書面請假。 十、請假需依實習機構之規定辦理。 十一、實習前撰寫實習計畫書。 十二、實習機構派定後,若學生有特殊原因不克前往實習,應儘速向學校報備。 第八條 學校督導的職責 一、協助實習學生實習計畫的擬定與機構的選擇。 二、與實習學生、實習機構共同討論實習相關事宜。 三、提供實習學生個別或團體督導。 四、評閱實習作業。 五、與機構保持聯絡。 六、評量學生的實習成績。 第九條 實習評量 一、本系於開始實習時,函寄實習評量表,請機構督導填覆。 二、實習成績由學校督導與機構督導分別評量,各佔百分之五十。 第十條 實習證明 學生實習結束後,實習成績合於實習機構標準者,實習機構應開具實習證明,相關規定如 下: 一、開具證明之單位應由實習機構之實習督導及負責人簽章以證明實際實習內容及實習時 數。 二、本系依學生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後簽章。 三、證明書格式依考選部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在職生實習規定 一、在職生(註一)可申請專案實習與獨立研究,各以一次為限,且須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 會審查通過。 二、專案實習係指實習生可在其現有服務之社會福利機構實習,但內容須與其原有工作業 務內容中不同的方案。 三、在職學生在其服務機構實習以一單元為原則,若有特殊理由必須在其服務機構實習一 次以上者,需提出申請,並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核通過始可。 四、專任工作年資的認定須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核通過。 五、研究生以獨立研究及專案實習時,所提出之報告需為該學期所完成之工作成果,其 成果需投稿於國內外刊物並於實習成果發表會中發表。 第十二條 非相關科系學生之規定 一、非相關科系畢業之研究生(註二)(含大學部未修社工實習課程者),應先加修人類行為 與社會環境、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工作等課程(不列入畢業學分)並於 獲得上述學分後,始得申請社工實習。 二、實習次數需增加一次,社會工作實習(三)於碩二下學期實施,相關規定比照社工實習 (二)。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系務會議與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 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