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學生實習要點
出自KMU LawDB
- 84.10.20八十四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 85.05.02八十四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休正通過
- 85.05.16 (85)高醫法字第0五0號函頒布
- 90.02.16八十九學年度第五次復健醫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過
- 90.05.24八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90.10.11 (90)高醫校法(三)字第0一三號函頒布
- 92.11.10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2.12.05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健康科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3.02.06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教務務會議修正通過
- 95.11.13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5.12.07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健康科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03.21職能治療學系100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03.29健康科學院100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04.03一OO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04.23高醫系職治字第1011101069號函公布
- 102.04.17 職能治療學系101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4.25 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4.01.14 職能治療學系103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4.01.21健康科學院103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4.02.16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02號函公布
- 106.05.11 職能治療學系105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6.06.20 職能治療學系105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6.08.22 職能治療學系106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6.11.09 職能治療學系10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6.12.28 健康科學院106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辦理學生實習分發作業,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學系學生未修畢或未修滿一至三學年中本學系所規定之專業核心課程者,不得參加最後學年臨床實習 (以下簡稱實習): (一)專業核心課程包括: (1)本學系專任教師所開之全部必修課程。 (2) 解剖學(及實驗)。 (3) 生理學(及實驗)。 (4) 精神醫學概論。 (5) 復健醫學。 (6) 內科學概論。 (7) 外科學概論。 (8) 小兒科學概論。 (9) 骨科學概論。 (10) 神經科學概論。 (二)實習共分三梯次,每梯次共十二週。 (三)非專業核心課程不及格者,准予實習。 三、 本學系學生選擇實習醫院採學生選填志願方式為之,唯學生選填志願之次序由該生於大一至大三上學期止之專業核心課程平均成績次序排定,平均成績較高者得優先選擇。平均成績相同者,採大三上學期必修課程總成績高者,優先選擇。 因故無法親自選填志願者得委託代理人,持委託書參加選填。無故不參加者,由學系決定,不得異議。 四、 本學系學生專業核心課程平均成績計算公式如下: [(ΣAi)*1+(ΣBj)*2+(ΣCk)*3]/(i*1+j*2+k*3) 其中ΣAi與i分別代表專業核心課程中「一學分」課程之成績總和與課程數目。 其中ΣBj與j分別代表專業核心課程中「二學分」課程之成績總和與課程數目。 其中ΣCk與k分別代表專業核心課程中學「三學分」課程之成績總和與課程數目。 成績計算過程如遇重修科目,以修習及格該次之分數計算;但重修科目成績尚未取得時,則依現有分數計算。 轉系或輔系生,學分折抵部分,按折抵學分分數計算。 五、 學生實習前本學系應進行實習機構篩選及評估,評估項目包括:實習內容、實習權益保障及實習安全等項目。 六、 學生實習期間,須安排本學系專任教師或助教前往校外實習機構訪視實習學生作業情形,並與實習指導人員交換意見,訪視人員應根據實際訪視狀況填寫訪視紀錄表,並送交本學系核備,訪視報告內容須包含學生實習情形之具體文字描述及學生權益事項之確認,每學期至少2次以上為原則。 七、 為加強學生校外實習生活安全之保障,本學系應於實習生校外實習前,協助學生辦妥學生實習團體保險相關事宜。 八、 本學系與實習機構締結之實習合約書,應明訂校外實習時數、實習期限、實習內容及保險等項目,並確實依合約書執行。 九、 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各實習機構之規定,得會同本校學務處衛生保健組辦理相關預防疫苗注射,並將健檢證明文件資料提供實習機構。 十、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本校有關規定外並應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則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議處。 十一、實習機構應依據實習合約書履行權利與義務。實習結束後,實習機構應按時繳交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交予本學系行政教師彙整完成實習成績評定。 十二、實習成績由實習機構臨床教師和學校老師共同評定為原則,並依本學系學生實習手冊之配分比例規定評定。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照本校學則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