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選課辦法
出自KMU LawDB
- 95.11.14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95.12.12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法規會通過
- 95.12.18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776號函公布
- 96.05.16九十五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 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6號函公布
- 97.01.02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97.02.01高醫教字第0971100431號函公布
- 100.07.25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8.24高醫教字第1001102548號函公布
- 101.07.26一OO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09.05 高醫教字第1011102268號函公布
- 101.12.04 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12.22 高醫教字第1011103562號函公布
- 104.02.16 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4.04.20 高醫教字第1041101153號函公布
- 104.07.23 一O三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4.08.28 高醫教字第1041102741號函公布
- 105.05.20 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6.02.13 一O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6.12.22 一O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選課分為預選及加退選,預選於每學期開學前及加退選依學校公告期間內辦理,除本辦法第八條情形外,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條 學生選課以所屬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必修課程、英文課程、體育課程為主,學士班如因重修或補修課程而致衝堂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學生修習他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課程,視為本系、所、學位學程之選修課程。 若修習課程為雙主修、輔系、重修或補修因衝堂而修習他系、所、學位學程課程者,需於網路選課時自行於「選、必修」及 「課程別」項目上勾選正確類別。 學生欲上修高年級課程,須填寫加退選申請單,並經系所主任及任課教師同意後,送交教務處進行人工加退選作業。 第五條 加退選結束後,若未達選課人數下限標準者不予開班,不開班課程由教務處公告,原選修不開班課程者,應於公告期間內至教務處 改選修其他課程。 第六條 學生不得修讀與上課時間互相衝堂之科目,否則衝突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登錄,惟各學系若有特殊情形,其衝堂時數不超過該 課程總時數之四分之一,且須事先申請調課或徵求授課教師同意補課,以一門學科為限,並報教務處核定。 第七條 學生應由系、所、學位學程輔導選課,依教務處公告時程,學生至資訊系統線上確認選課內容,並由導師或指導教授、系(學位 學程)主任、所長於資訊系統線上審核選課清單,並送交教務處備查。學生選課資料皆以網路選課系統內容為準。 第八條 學士班學生在學習上因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原因,得於每學期期末考兩週前,填寫「停修課程申請單」辦理至多兩門課程之停修, 逾時不予受理。停修課程申請單經任課教師及系所主管簽核同意後送教務處備查,並於成績欄上註記。 申請停修課程後,當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仍應符合本校最低修習學分之規定,停修課程學分數不列計於學期及歷年修習學分總數 計算,停修之科目一律不予退費。 辦理停修退選後,同一學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請加選。 第九條 各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除外)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各學系第四學年、牙醫學系第五學年、醫學系 第五學年、第六學年、學士後醫學系第三學年、第四學年,每學期至少九學分,最多二十五學分;其餘各學系(二年制 在職專班除外)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研究生每學期選課上限,由各系所自行訂定,並在課程 科目學分表中明確規範。 修讀二年制在職專班之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至少九學分,最多二十五學分,惟應屆畢業學期不受每學期應修學分數最低限制。 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見習或實習擋修及因特殊情況經教務處核定後得減修學分者,不受每學期應修學分數最低限制。 第十條 符合下列之一者,經系主任同意,可加修一至二門課目學分。 一、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 二、名次在該學系該年級學生人數前百分之十以內。 三、修讀雙主修。 四、修讀學分學程學生。 五、通過本校各系所甄選之預研生。 六、轉系生。 第十一條 大學部延長修業年限者及研究所碩、博士班三年級以上有修習學分者(論文除外),應依教師實際授課時數另行繳交 學分費,如有實習者,需加繳實習費,並於開學後2週內完成繳費作業,逾期者註銷選課。 第十二條 課程訂定有先修條件限制者,其先修課程必須修讀且及格才能修讀後修課程。 第十三條 已經修讀及格之課程,再重複修讀課程名稱或內容、性質相同者,其學分及成績概不予列計。 第十四條 校際選課應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校課程旁聽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具本校學生身分(不含休學生)。 二、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經主負責教師同意與教務處核定通過。 符合前項旁聽課程者,不另授予學分數。 第十六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