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護理學系系主任遴選及代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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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12 106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12.12 106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學系為辦理系主任之遴選及代理事宜,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主任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現任院長或代理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兼主席。
        遴選委員二分之一由系內或院內教師中票選產生,二分之一由院長自系或院內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再報請校長核聘。各項方式產生之遴選委員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且票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院長推薦委員人數。
        遴選委員之任期至新任系主任到任日止。
        委員於任期當中因故出缺時,依出缺委員其產生方式之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遴選委員會應於系主任任期屆滿日期前六個月組成。
第三條  遴選委員會須於新任系主任任期開始前一個月完成系主任候選人之遴選工作。
        遴選委員對遴選相關作業對外應嚴守保密義務。
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五條  系主任候選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副教授以上資格。
        二、具有行政領導能力。
        三、學術研究表現卓越。
        四、候選人不以本學院教師為限,但未具本校教師資格之候選人,其應於到任前完成本校教師資格審查作業。
第六條  遴選委員會得接受公開推薦或候選人自我推薦,惟公開推薦之候選人,須經本人同意。
第七條  遴選委員會應依據候選人詳細履歷及其他相關資料,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教育理念。
        二、學術成就。
        三、行政領導及協調能力。
        四、服務表現及績效。
第八條  遴選程序:
        一、徵求系主任候選人作業應於遴選前五個月以公開方式進行。
        二、系主任候選人人數不足二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其他候選人。
        三、遴選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各候選人列席說明或進行演講。
        四、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二至三名候選人後,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選擇後聘兼之。
第九條  系主任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召集遴選委員會徵詢意見,予以評鑑,得連任一次。如評鑑後不予續任,應儘速依第八條規定辦理遴選。
第十條  系主任職務出缺代理,由系務會議推薦至少兩名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為候選人,由校長擇定後擔任代理系主任。代理系主任應依本辦法儘速進行遴選作業。
第十一條  系主任請假、休假者,應指定本學系具行政主管職務者為職務代理人,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