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藥學實習分發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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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21一O二學年度藥學系實習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103.3.11一O二學年度藥學系第3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3.3.27一O二學年度藥學系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4.14一O二學年度藥學系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12.24一O四學年度藥學系實習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105.1.11一O四學年度藥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5.1.11 一O四學年度藥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為實施藥學實習(以下簡稱本實習),依據本校生實(見)習分發作業辦法而訂定本要點。
二、實習資格為修過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所有必修課程之學生,實習時間於藥學系四年級下學期。
三、實習單位為教學醫院藥劑部(或藥劑科)。
四、實習學生志願之填選及分發,執行分發時,每位學生發給一份印有實習單位之選單,經其勾選填入「1」表示第一志願後投入籤桶,第一輪規定時間內投選結束,隨即由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委員依序抽出實習學生名單至額滿為止;未選上實習單位之學生則進行第二輪勾選填入「2」表示第二志願,實習單位則限於尚未額滿之單位,分發方式如第一輪;第二輪仍未選上實習單位之學生則繼續進行下輪勾選填入「3」、「4」…表示第三、四…志願,至所有學生選上實習單位為止。
五、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庭重大變故等突發狀況),由學生提出申請,經藥學實習委員會審核,由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辦理。
六、參加本實習時,以不同時選修其他課程為原則。
七、實習期間,應遵守本校及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依規定懲處。
八、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本校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做好相關預防疫苗注射並提供健檢證明資料。
九、實習學生於完成實習後一週內,應繳交實習報告及參與筆試;實習成績之考核方式如下:
(一)實習單位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二)實習報告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三)實習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含實習前測、國考平台考試、實習後測)。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及系務會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